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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2 10:14:49| 人氣4,3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應於98年2月10日前發扣繳憑單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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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應於98210日前,將97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填發納稅義務人,以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上開憑單或收到後憑單遺失,可向原扣繳或填發單位索取或申請補發。
該局指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使用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20家金融憑證透過網路(免出門、免排隊),或向國稅局臨櫃申請,即可查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得資料,供作申報時的參考。
該局說明,現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不用檢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扣抵稅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仍須一一備齊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為避免因資料不齊遭核定補稅,建議民眾及早索取準備各項證明文件,早準備早安心。
(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發布日期9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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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繳稅款,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71219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查核扣繳義務人甲君96年度給付執行業務報酬,原按扣繳率6﹪扣取稅款,嗣於97年中改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自動補繳短扣稅款及加計利息並申請更正扣繳憑單,因扣繳義務人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雖前有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情事,惟扣繳行為既已依法補正,仍不失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之規定,係只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而言,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是扣繳義務人雖已自動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台長: 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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