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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公司應如何辦理停業登記

一、查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準用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董事會不能或不為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按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公司之業務不致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公司業務停頓或影響股東權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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