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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15:46:57| 人氣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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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詳解合作社重建收地安排及補償申索條件

合作社樓宇與一般私人樓宇的業權截然不同,社員必須依照政府的既定程序,取回單位業權,解除限制,補回地價,才能合法、合規地將單位出售。

政府不單釐清未散社社員的身份問題,亦重建合作社樓宇試點項目涉及的收地安排作詳細說明。倘若有關重建項目日後獲得政府批准,市建局一般會在該項目大致完成收購時,向政府提出收地申請,以收回餘下因不同原因未能收購物業的地段,展開重建工作。若重建項目的土地復歸政府後,範圍內仍有未散社的合作社樓宇單位,以及已散社樓宇內未有出售予市建局的單位,有關社員和前社員可在收地後向政府提出補償申索。

政府在考慮補償申索的條件,是社員或前社員須同意繳付相關單位的土地補價,這項安排與市建局的收購建議中,要求已解散合作社的前社員繳付相關單位的土地補價的做法一致。政府在評估單位的土地補價時,將沿用一貫合作社單位的土地補價評估準則,換言之,這些社員和前社員,將不會享有市建局特別為試點項目推出的「劃一補地價呎價」安排,而他們亦要待土地歸還政府後,才能進行申索的程序。

市建局亦留意到,部份社員認為可根據合作社樓宇的地契,自行就整幢合作社樓宇重建,因此計算補償時,他們應以樓宇重新發展的價值,向政府提出申索。就此意見,政府回覆指出,在考慮依據重新發展價值評估補償金額的前提,是合作社前社員向政府提交證明文件,所有社員已達成一致協議,同意重新發展,並已就重建展開相關工作。此外,政府若以重新發展價值基準評估前社員所得的補償,他們便無權得到其他特惠津貼及搬遷開支費用的補償。

台長: curiospec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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