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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0 16:09:33| 人氣3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從新開始-----------行政法(一)之行政關係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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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自己有一個很大的毛病, 就系學習時不善於總結, 不做總結也就不思考, 不明所以地結束一門學習。最後當然是落得個一知半解。做好一件事, 基礎知識係好重要, 基礎不扎實, 做出來的事情就丟三落四的, 好不專業。以往考試, 我都能胡混過關, 出來做事則不能如此, 以免讓自己難看, 切記切記。知識系有邏輯體系的, 凡事都要給出個所以然來。籍此, 必須知恥近乎勇, 系最短時間內, 把一些懂得不懂的都理清一下,為日後工作及學習上提供一方向。

 

現從行政法開始,

 

行政法系法律部門之一, 行政法客體係公共行政。法律系規範社會關係, 被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 叫作"法律關係"。

依此推理, 行政法係規範行政法律關係的法律規則的總稱或集合。

 

行政法律關係大體有二類, 一為行政機關跟私人間成立的, 二為行政機關跟行政機關間成立的。不是所有與行政機關成立的法律關係均為行政法律關係, 比如法務局與澳門日報簽訂的刊登協議就不是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屬於公法性質, 特點是法律關係中的主體是不平等的。

 

公法是與私法二份的, 私法的一般原則是主體地位平等, 意思自治在私法領域中是核心的價值。譬如, 甲要想借用乙的車, 非得經乙同意不可。相反, 司警在追捕犯罪人時, 有權徵用你的車輛。再如, 財政局依法律規定強制繳納稅款, 均不需要經得所有人的同意。行政機關這個權力叫公權力, 又叫主權, 強權。

 

為什麼行政機關有如此強大的權力, 賦權的來源是法律, 法律之所以如此設定, 理論上是由於公民的授權。公民授權予行政機關是因為對行政機關有要求, 行政機關的設立是為謀取社會公益, 為此目的法律賦予機關必須的權力, 從而落實其任務。

 

因此, 行政機關的活動有二個原則, 一個是合法性原則, 另一個為權力偏差。 前者是說, 機關的設立是為特定的公益實現, 機關不能從事與其設立無關的活動, 譬如, 郵政局不能展開衛生防治的活動。而權力偏差是指, 機關雖然從事其職責範圍內的活動, 然而機關實施有關活動與法律設定的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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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容 Jos Eduardo Figueiredo Dias 是如此說的,

 

法人的存在, 是為了履行某些目的。公法人存在的目的,稱為職責。因此, 職責就是交由公法人開展或賽現的目的或利益。為實現這些目的或利益,法人需要權力, 即所謂的職權。各職權的集合為權限。因此, 權限就是法律賦予公法人履行其職責的權力的集合。

 

職責的對象是公法人本身, 而權限則為機關。所以法律既定出了各法人的職責,同時亦定出了各機關的權限。由此而得知, 任何行政當局的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必然有兩個限制:一方面源自權限本身,因此不可以侵犯同一法人其他機關權限;另一方面,又為以其名義活動的法人的職責所限制,因而不可以作出任何所屬法人職責以外事項的行為。而職摃與權限的雙互限制。任何機關都不可以非本身的權限去履行所屬法人的職責,亦不可以在所屬法人以外職責範圍去行使其權限。

 

職責與權限的區別的重要性,不單體現在所實現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法律手段,同時亦是因為法律對行政當局機關實施所屬公法人職責以外行為時,又或行使不同於所賦予的權限時,規定了不同的後果:實施屬公法人職責以外行為無效,而行使不同於所賦予的權限時一般可被撤銷。

 

但機關在所屬的法人職責和權限內行事仍不足夠,機關還需要具正當性。正當性是指機關在一具體情況下行使其權限的特別資格的賦予。

因而,有所謂正當化的因素,茲列如下:

1.機關的授權。

2.迴避之情況。

3.合議機關欠缺法定人數的情況。

4.某些時間的過渡亦可視為正當性的因素。

5.行動的許可。

 

 

台長: 跟著牧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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