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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 16:49:30| 人氣8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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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法源
1, 直接法源: a法律, b 習慣法, c 法理.
2, 間接法源: a 判例, b 學說

法律適用之邏輯構造
當以某條法律規定為其請求權基礎時, 此類請求權基礎係屬斤所謂完全法條, 包括一定的構成要件(T)及法律效果(R), 而構成要件(T)多由多數要件特徵所組成.
法律適用過程為涵攝(SUBSUMTION), 即將具體的案例事實(S), 置於法律的要件(T), 以致一定的結論(R).

法律解釋的目的, 不是在於探求立法者的意思(主觀說), 而是在於探究法律的客觀規範意旨(客觀說).
方法有四:
法律文義:文義是法律解釋的開始, 也是法律解釋的終點.(鑒語)
限制解釋: 縮小法律文義的範圍, 使其限於或接近法律的概念核心.
擴張解釋: 擴大解釋法律文義的範圍, 但不能逾越其可能的文義. 逾越時,即超越法律解釋的範疇, 而進入法院造法活動.

法律體系: 可分為外在體系及內在體系.
外在體系: 指法律的編制體系及前後條文的關聯位置, 此可資闡明法律的規範意旨. 如第幾編, 章, 節, 項, 款.
內在體系: 指法律秩序的內在構造, 原則及價值判斷. 法秩序是個階層結構,憲法居其頂層,其下為一般法律, 再其下則為命令.
立法史及比較法: 有助於探尋立法者制定法律時的立法政策及共所欲實踐之目的.
立法目的: 法律目的具有多種層面:有具體,有抽象.

法律解釋的客觀性: 各種解釋方法具有協力的關係, 乃屬一種互相支持, 補充, 彼此質疑, 闡明的論辯過程. 必須認識到法律之目的, 係在實現正義, 法律解釋的各種方法乃實現正義的手段或途徑.
切勿任意選擇一種解釋方法, 應作通盤的思考檢討, 始能獲致合理結果, 而在個案中妥當調和當事人利益,貫徹正義的理念.
法律漏洞(空白)
關於某一法律問題, 法律依其內在目的及規範計劃, 應有所規定, 而未設規定(無意識), 是為漏洞. 所為未設規定, 系指不為法律的可能文義所涵蓋. 特徵為違反計劃.
與法律漏洞,應與區別的, 是立法政策上的考量(故意), 稱非固有的漏洞.
類推適用: 系填補法律漏洞的一種方法. 所謂類推適用, 乃比附援引, 即將法律於某案例類型A所明定的法律效果, 轉移適用於法律未設規定的案例B之上.
方式: 先探求某項法律規定之規範意旨目的(法律理由).
AB案具有相似性.即本緒平等正義原則, AB案應作相同處理.
注意: 此項基於平等原則而為的價值判斷, 一方面用於決定法律漏洞與立法政策錯誤的界限, 作為認定法律漏洞的依據, 他方面則作為類推適用的基礎.


法律規則和法律規範是直接涉及價值的概念和現實, 根據其含意, 它們是服務於正義的; 法律生活和法律事實是間接涉及價值的概念和現實, 根據其含義, 它們只能來源於那些被引各正義理念的法律規則和法律規範.
法學解釋不是對先前思考的再思考, 而是將已經思考的東西思考完畢.

法學解釋是邏輯解釋,是通過它皐底的理性本質與那些直覺的解釋形式加以區別的. 這樣一種出自法律的論證和反駁的邏輯藝術並不關心立法者的想的是什麼, 而是對於這個案件,我們能夠從法律條文中援引什麼; 它不追究立法者真正想過的含義, 而是探究一個能夠各立法者提出的含義, 也就是一個從法律中推斷的含義, 即使這個含義並沒有被收入法律中.

台長: 跟著牧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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