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知名的大公司往往會發行短期無擔保債票,稱為「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s),並藉以直接向貨幣市場的投資人借錢,以取代向金融機構洽借的方式。該等商業本票通常有銀行提供的授信額度(line of credit)作為支撐,發行公司在期滿需要支付本息的時候,可以輕易地向銀行取得現金。
依據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商業本票的償還期間幾乎都在270天以下,因為超過270天的商業本票,必須先向該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申請。由於商業本票的票面金額龐大,100,000美元或其倍數,很少個別投資人直接購買商業本票,幾乎都藉由投資貨幣市場共同基金(money market mutual fund),達到間接投資商業本票的目的。
近年來,美國出現以金融機構資產為權利標的而證券化之商業本票(asset-back commercial papers,簡稱ABCP)。金融機構使用這種商業本票募集資金,並用以投資於特定資產,再運用所投資的資產作為該等商業本票的擔保品。
在我國的商業實務,商業本票是「本票」(promissory notes)的一種,在「票券金融管理法」中,就直接稱為「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的本票」。商業本票與一般本票最大的差異處,應該是償還期間(自發票日至到期日)的長短:商業本票的償還期間應不超過365天,但一般本票沒有此一限制。
台灣建立貨幣市場之初,為確保債權,以有實質交易基礎的商業本票為主,稱為「交易性商業本票」或「第一類商業本票」。交易性商業本票,由商業交易行為的買方開具本票支付賣方價款,賣方可持該本票和不少於該票面額之統一發票,經金融機構查核後,即可於貨幣市場中流通。
其後,工商企業為籌措短期營運資金而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又稱為「第二類商業本票」),經簽證機構簽證、承銷後,可於貨幣市場中流通。證券交易所的第一類上市股票發行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額度之承諾,或政府事業機構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財務結構健全之證券金融事業,均可以無須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其他工商企業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時,須經金融機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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