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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8 09:32:50| 人氣8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扣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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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88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01.04台財稅字第09804135600號
摘要: 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扣繳規定
主旨:
一、個人與銀行從事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應
  於交易完結日按交易原幣計算損益,再依當日交易銀行承作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
  額,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所得稅;至於投資本金之匯兌損益,係屬財產交易損
  益
,應於外幣兌換成新臺幣時計算,由個人依法申報。
二、營利事業與銀行從事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
  ,其屬依法應扣繳所得之計算,與個人以外幣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計算規定同
  。

台長: Jimmy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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