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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8 09:21:48| 人氣4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補充規定依法併購並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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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30條  
關係法令: 企業併購法第34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01.04台財稅字第09804132430號
摘要: 補充規定依法併購並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主旨:
企業及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併購(合併、收購、
分割)並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
依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2項後段規定,准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
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

台長: Jimmy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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