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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3 09:59:57| 人氣7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長期派駐海外人員薪資支出等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不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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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所得稅法第38條所明定。

該局轄內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大陸員工薪資支出、伙食費及旅費合計940萬元。該公司主張渠等派駐人員係協助其管理大陸子公司生產事宜,掌控產品品質、監督生產流程及出貨狀況等事宜,惟查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為分別獨立之營利組織,係屬不同主體,財務各自獨立,盈虧自負,渠等人員93年度滯留境外均超過300天,亦未提示具體工作紀錄,無法證明與該公司業務關聯,乃否准認列前揭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及旅費。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主張其派駐人員除幫忙處理國內事務外並負責掌控大陸子公司產品品質及出貨狀況等語惟查該公司並未就處理國內事務舉證以實其說;另查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間之交易狀況係屬買賣關係,而買賣關係乃著重於物之所有權移轉,非如承攬關係著重於一定工作之完成,其與大陸子公司間於法律上仍分屬獨立之主體,於經濟實質之財務面亦各自獨立,盈虧自負,則就概屬大陸子公司內部事宜之生產流程控管等,自應由大陸子公司自行負擔。易言之,公司基於營利之本質,原則上應選擇優良廠商進行交易,俾取得無瑕疵之物,而交付無瑕疵之物係出賣人應負之契約義務,該部分之成本費用自應由出賣人負擔,要與買受人無涉;且長期派駐之必要性與派駐人員費用係屬二事,遂判決駁回。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長期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支出、旅費及伙食費,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不得列報,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8567&ctNode=657&mp=1

台長: Jimmy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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