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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1 01:25:10| 人氣1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沒繳費保單停效 半年內都可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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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沒繳保費導致契約停效的保戶注意了,以後保單契約因未繳費被停效後,只要申請復效期間未超過六個月,保險公司應無條件同意復效;但超過六個月,保險公司就有權拒絕,保戶要懂得善用這些有利保戶權益的條件。

立法院日前已針對保險法修正案完成朝野協商,這次修正案對保戶權益影響較大的是,保險法第116條有關保單停效與復效的相關規定。

保險業者表示,現行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費到期未繳,經催告後逾30天仍不繳時,保險契約將停效。

至於保單被停效後,有多長的期限,保戶可以申請復效,保險法本身則沒有規定,只有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停效後超過兩年,就不能復效。

但兩年的期限非保險法規定,缺乏法源,保險法甚至還規定,保險公司在超過「催告後逾30天」的期限後,有終止契約權。

因此,目前的保單條款內容都是規定,保險公司對於保戶申請復效有核保權。

實務上就有不少案例,契約中常有復效條款,但保險公司又不同意復效,進而衍生爭議。

尤其有些保戶在身體很健康時,就不繳保費,結果保單停效,等身體不好時,再跟保險公司申請復效,但保險公司不同意復效。

因此,這次保險法修正時,特別增訂兩年復效期限的法律條文,並明訂停效期間未超過六個月的案件,在補繳該繳的保費及利息等費用後,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應無條件同意復效。




【2007/05/10 經濟日報】

台長: 發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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