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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30 16:44:25| 人氣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言論自由之司法審查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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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嘿嘿嘿」誹謗案中,雖然是民事求償案,以新新聞調查消息來源的過失為主軸,可是以「新新聞」之出版商業/利益考量未盡調查可能,罔顧閱聽人對「新聞」的自律性要求,以新聞截稿時間壓力為由,是「利益」乎?「公益」乎?立於更無財力資源調查「事實」的人民而言,司法更無審查人民的一般言論之必要?

司法只因為副總統的身份關係而降低對「新新聞」審查標準,也未考慮誹謗的內容和「副總統」職位「正當性」有密切關係,換句話說,影響「副總統」行使職權正當性甚遽,是否應該退讓言論自由?

不等則不等之。

不能輕言將「媒體」法律責任等同於「個人」法律責任;兩者不應該用相同的審查標準。指摘事項和被指摘人應一併審查事件相關程度與媒體報導必要性、急迫性。

台長: K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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