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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06 21:09:31| 人氣1,1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裁減續保--相關法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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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資滿十五年但未符合老人年金被資遣的勞工請注意:

勞保年資合計已滿十五年以上,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而被投保單位裁減資遣之人員,如果因為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無法在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時,可由被裁減資遣人員向勞工保險局委託的有關團體申請代辦繼續加保手續。但是有部分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反映,向這些代辦團體申請辦理繼續加保手續有所不便,勞保局為提供被保險人辦理繼續加保的多元管道,已開放被裁減資遣人員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辦理繼續加保。相關作業原則如下:

一、勞保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或退休),而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者,如申請以個人為單位辦理參加裁減資遣繼續加保,但只限下列情形:

1、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

2、勞資爭議或遷址者。

3、已在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加保,如原投保單位因積欠保險費經勞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逕行退保者。

4、原投保單位拒絕為被裁減資遣人員辦理繼續加保者。

二、被裁減資遣人員應於離職當日辦理續保手續,但因故未及於離職當日辦理續保者,應於離職之當日起九十日內辦理續保手續。

三、申請繼續加保時應填寫之申請表格:

1、「投保申請書(被裁減資遣員工專用)」一份。(下載或到勞保局拿)

2、「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一份(含甲、乙聯)。(下載或到勞保局拿)

3、「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費暨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約定書」一份。(下載或到勞保局拿)

四、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裁減資遣(或退休)之人事命令、協商紀錄或相關人事資料影本。
(這一項需與勞保局要求的格式相同,否則無法受理.需明文因資遣而無法替勞工加保..)

2、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具領收據或具領清冊影本。

3、原投保單位結束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原投保單位已不存在時檢附)。

4、原投保單位無法為被裁減資遣人員辦理裁減資遣繼續加保之說明函(原投保單位拒絕為被裁減資遣人員辦理繼續加保時檢附)。

五、保險費一律採由被裁減資遣當事人之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如有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以退保論。

六、被裁減資遣人員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辦理繼續加保者,其勞保年資與原投保單位視為同一投保單位。

七、繼續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除不予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仍依照勞保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申請時請被裁減資遣人員自行填具申請書件送局憑辦。至申請失業給付,應檢具離職證明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上述「投保申請書(被裁減資遣員工專用)」、「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及「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費暨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約定書」用紙,可直接向勞保局聯合服務中心及各地區辦事處索取。

被裁減資遣人員辦理繼續加保時,其投保薪資以裁減資遣(或退休)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且於繼續加保期間不得自行調整投保薪資。被裁減資遣人員如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應依同條例規定於再受僱之投保單位申報參加一般勞保,原裁減資遣繼續加保部分則由勞保局自被裁減資遣人員再加保之前一日予以退保。

台長: 滄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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