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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 23:22:54| 人氣2,48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員工認股權,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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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企業參與國際資本市場籌資、及境外機構性投資人對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要求所公布的財務報表需具有國際市場的可比較性,我國將於2008年元月一日起實施員工分紅、庫藏股轉讓員工及員工認股權費用化,隨著企業將公司章程所承諾的員工分紅及股東會所通過的庫藏股轉讓員工及員工認股權發行列入帳損益表費用中,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亦循國際財務會計準則第2號公報(IFRS 2),制定了我國的財務會計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草案,目前正公開徵求意見並將如期於明年初付諸實行,公報中規定企業因股份基礎給付所給予的員工認股權,需在給予日依適當的股票選擇權財務模型評價,並在既得期間逐年認列費用,而現金給付的股票增值權,需要逐年依股票市價評價該股票選擇權在既得期間逐年認列費用。

員工認股權的特性及公報評價的基本要求
員工認股權是一以自家股價為標的的股票買權,由企業發行給予員工以激勵員工創造更高的股東價值,使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員工在滿足既得條件後即可有權利以執行價格買入事先約定數量之自家股票,此時通常為股票市價高於執行價格。員工認股權與交易所交易或櫃台買賣的股票選擇權有以下的差異:

一、有一既得期間,其間不得執行:
美國企業發行之員工認股權為十年期限,通常前三年則為既得期間,三年期滿後之七年內,員工得擇一時間執行,因此員工認股權含有部分歐式選擇權(European option),部分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的精神,學術上或稱為百慕達選擇權(Bermudian option),因此理論上其價值高於歐式選擇權但低於美式選擇權,所以採用歐式選擇權的BSM模式評價將高估費用,而採用美式選擇權的Lattice模式評價需調整此一不得執行的既得期間。

二、不可移轉他人:
員工認股權持有者須為員工身分,且不得買賣移轉,員工唯一獲得利益的方式即在到期日前執行該權利,一旦執行則獲得內含價值,但也同時捨去時間價值,因為大多數人有風險趨避的特性,因此員工認股權絕大部分皆提早執行獲利,因此採用歐式選擇權的BSM模式評價將與現實有差距而高估費用,而採用美式選擇權的Lattice模式評價需納入此一提前執行的因素。

三、附既得條件:
員工並非以現金而是以勞務提供為對價而取得該股票選擇權,因此員工認股權常附有既得條件,如必須服務期滿三年、三年平均股東權益報酬率達10%以上、或股價高於執行價30%方可執行等等,所以當既得條件達不成則員工就放棄該股票選擇權。當有附既得條件時,採用美式選擇權的Lattice模式評價比較能夠將這些條件納入於模型中考量。

四、期間較長:
相較於十二個月內的交易股票選擇權,十年期限的員工認股權在預期波動率(expected volatility)、預期股利率、及無風險利率的估計上較為困難,容易產生誤差,進而有評價誤差。

我國第39號公報草案第43條規定:企業於估計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時,其所選用之選擇權評價模式至少應考量:
1.選擇權履約價格;
2.選擇權存續期間;
3.標的股票的現時價格;
4.股價的預期波動率;
5.標的股票的預期股利率;
6.選擇權存續期間之無風險利率。
這些是採用歐式選擇權的BSM評價模式必要的參數,然而採此評價方法將如前述員工認股權特性的理論分析,得到一高估的費用入帳,產生後續各期盈餘低估,進而股價低估,並非企業所樂見。

在FAS 123R Appendix B中建議採用三步驟評價程序:
1.估計員工認股權的預期存續期間;
2.以此預期存續期間為選擇權存續期間,使用Black & Scholes(1973)或Cox, Ross & Rubinstein(1979)二項樹模式評價;
3.在模型中納入在既得期間內員工離職機率的考量。

因此有以歷史資料估計之預期存續期間代替原存續期間的Modified BSM評價模式,亦有以歷史資料估計之提前履約價格乘數的Hull & White(2004)Lattice評價模式,相較於考量估計員工認股權持有者風險偏好參數的理論完美模式,兩者在實務上有其可實行性。FAS 123R及IFRS 2之員工認股權的評價指導原則皆允許採用BSM評價模式或Lattice評價模式,然而FAS 123R卻要求自2007年底以後,應該已經有足夠時間估計參數,建議不再使用Modified BSM評價模式而建議採用Lattice評價模式。

(擷取自會計研究月刊260期/蔡文雄/如何依我國財務會計公報第39號草案評價員工認股權)

台長: 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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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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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1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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