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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5 10:35:30| 人氣4,75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多角貿易課徵營業稅問題解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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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93年9月發布函釋,補充規定不經通關稅序之三角貿易型態,引發各界對多角貿易屬「買賣」或「居間」法律行為及是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之廣泛探討。本文將從法規面及各種交易型態,對相關問題作更深入的探討。上一期已經介紹相關的基本法規,本期將進一步說明多角貿易之課徵規範。

文/陳玉玟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多角貿易之課徵規範

自75年迄今,財政部已陸續針對多角貿易營業稅問題發布解釋函,以下分別就三角貿易及四角貿易營業稅課徵規範作一重點探討。

一、三角貿易之課徵規範

類型一:貨物由國外運至國外
(一)貿易商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財政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

● 屬「居間」法律行為。

● 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即境內提供境外使用之勞務),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貿易商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財政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 適用情況:貿易商分別與買方及供應商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

● 屬「買賣」法律行為。

● 按進、銷貨方式列帳。

● 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不符合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之定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貨物銷售額免予列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

● 無外銷零稅率之適用。

類型二:貨物由國內運至國外
(一)貿易商之處理方式(財政部75年2月17日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

● 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作為佣金收入處理。

● 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二)供應商之處理方式(財政部75年2月17日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

● 屬外銷貨物,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類型三:貨物由國外運至國內
(一)貿易商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財政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第900455748號函)
● 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作為佣金收入處理。

● 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 佣金來源如為買方,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買方;佣金來源如為供應商,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供應商。

(二)貿易商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財政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第900455748號函)

● 適用情況:貿易商係以自己名義與買方及供應商簽訂獨立買賣合約。

● 屬「買賣」法律行為。

● 按進、銷貨方式處理。

● 非屬外銷貨物,故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 按銷貨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買方。

● 由於買方自供應商進口貨物時,另須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衍生同一交易下買方負擔之營業稅有重複現象,故依財政部93年5月13日台財稅第930451173號函釋規定,買方對其溢付之營業稅,得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退還。

類型四:貨物由國內運至國內
(一)供應商位於課稅區(財政部75年7月30日台財稅第7556549號函)

● 位於課稅區之供應商接受國外貿易商訂貨,外匯由貿易商以電匯方式匯入,貨物由該供應商直接送交國外貿易商指定之國內買受人,不符合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外銷貨物之規定,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二)供應商屬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以下簡稱保稅區)(財政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第910453451號函)

● 供應商接受國外貿易商訂購非保稅品:同1.無外銷零稅率之適用。

● 供應商接受國外貿易商訂購保稅品:其貨物銷售額得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由以上探討可知,三角貿易類型一及類型三之營業稅課徵方式,係依貿易商是否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來決定應按佣金收入或進、銷貨處理,不同處理方式於現行營業稅基本規範下,將產生不同之營業稅課徵效果;而在三角貿易類型二及類型四下,則未有所區分。

台長: 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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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藥
很讚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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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21:29:5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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