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對小額店家免用統一發票的認定條件為月營業額低於20萬 元,免用統一發票,但特殊行業,雖營業額超過20萬元者,也可適用 免用發票;所謂特殊行業包括自助餐飲業、便當業、豆漿店、冰店、 甜食、麵館、攤販等業者。
邱政茂說,許多觀光特產美食小吃店,月營業額超過20萬,卻不符 合稅法所歸納的特殊行業,若勉強要求店家開立發票,有現實上困難 ,因此將放寬認定,以經營大眾消費為主的營業人,可免開發票。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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