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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09:14:46| 人氣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開立電子發票繼續適用獎勵措施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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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賡續推動電子發票,輔導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順應潮流,改為使用電子發票,日前再核釋前開營利事業未及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該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於103年1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仍得在符合規定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適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令規定,有關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擴大書審案件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之獎勵措施。
  財政部並補充上開101年令釋獎勵措施之適用範圍如下:(一)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之範圍,包含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另為促使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之營業項目,於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亦可適用該令規定之獎勵措施。(二)所稱「全部」以電子方式開立或接收統一發票,應符合下列規定:1.營利事業自核准開立電子發票文書送達之次日起,「開立」發票部分,全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使用電子發票。至於「接收」發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不在此限。2.營利事業及其固定營業場所銷售貨物或勞務均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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