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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0 14:59:12| 人氣4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難搞的房事--Oh My God!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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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牛評估購買法拍屋時
法院流程其實若自己來按規定..沒有什麼困難的
難就難在點交房屋這階段..就是如果碰到難搞的債務人(被拍屋者)怎辦
於是才委託代辦公司..希望透過強而有力的專業人士協助能和諧交屋
他們應該比較知道如何與債務人軟硬協商的技巧
甚至點交房屋後..我們再宣稱是向代辦公司購買房屋的..這樣也比較安心

簽訂契約時我們也已經預留一筆搬遷費於代辦公司
但是代辦公司不但無法順利協商..還在搬遷費與裝潢費上做文章
不但如此還要我們親自出面與債務人協商所謂的「裝潢費」
甚至還揚言如果我們不願花這筆獅子大開口的裝潢費
就要債務人將屋內之固定的裝潢與傢俱破壞掉
他們不是應該與我們站在同一陣線嗎
難道他們不知道民法第811條之規定嗎

我們在瞞著牛的父母情況下還是去與債務人協商
(因為牛媽媽聽聞許多法拍屋點交時遭黑道恐嚇案例)
後來終於見到期盼已久的家
沒想到只能用椎心刺骨失望到谷底來形容
虧我們之前還看了近五十間房子
屋內格局非常非常差..浪費了好大一塊不知如何規劃的空間
以致於每間房間都很小..最大的房間竟不是主臥
興奮終於可以有穿衣間..看來將落空了
廚房小不說採光更是差..對於廚房是我看屋最挑剔的地方
之前只貪圖到是邊間所以三面採光..兩間衛浴也開窗
但卻忽略了屋外景光...
因為邊間及樓層所致.."眺望"窗外週遭全是透天的頂層與水塔
與我們看的另一棟格局有著天壤之別
我當初就疑慮沒親眼看過最好不要買
沒想到幾乎所有最糟的情況都發生了
唉~~


【照片兒】
此刻心情如同當初去日本
千里迢迢居然無緣一睹火山面貌
氣炸了


※民法第811條※
「(不動產上之附合)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意指「拍賣之不動產點交範圍法院公告之範圍之外(主建),尚包括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等,室內則包括從物、門窗、各管線、衛浴設備(浴缸磁磚、馬桶)、屋內木質地板,及附著於主物(房屋)內固定的裝潢、傢俱等,增建無獨立性(無獨立水電及出入門戶)的建物亦包括在內。」
因此若債務人蓄意破壞屋內裝潢、家具及牆壁磚瓦,是要負刑責的

台長: 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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