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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30 00:07:37| 人氣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評長興化工污染事件--間論環運與工運的結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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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新世代青年團」(http://192.192.148.27/capital/)的「青年評論」專欄 2000年8月28日
原刊登於:「苦勞網」 2000年8月27日,略微修改後發表於此。並於2000年8月29日刊登於「自由時報」的「自由廣場」


評長興化工污染事件
兼論環運與工運結合的可能

蕭宇桐(新世代青年團、綠色陣線專案經理)

  因為有機溶劑等有毒事業廢棄物的處理失當,致使高屏溪遭受空前嚴重污染的長興化工公司路竹廠,日前已遭高雄縣政府給予停工處分。無獨有偶地,長興公司大發廠近日亦傳出戴奧辛污染事件,充分暴露長興化工公司處置事業廢棄物的諸多瑕疵與不當。面對輿論、檢調單位與行政機關接踵而來的批評、調查與稽核,我們不見長興化工提出有擔當、肯負責地致歉與說明,只見其在短短不到半個月的時間內,急忙提出路竹廠復工申請。結果,因為復工申請書中尚有諸多疑點無法澄清,高縣環保局遂駁回之。不但如此,長興化工董事長楊文雄,更因其違法行為被檢方依蓄意殺人與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求處無期徒刑。

  然而,在高縣環保局駁回其路竹廠的復工申請後,長興化工不但不思徹底檢討之前其有毒事業廢棄物處理之弊端,也未進一步為其污染行為負起賠償責任並向社會大眾提出更嚴謹的廢棄物處理方案,反而逕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以此要求行政法院以行政訴訟法第一六六條「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之規定,裁定長興化工路竹廠在訴訟繫屬過程中得以先行復工。對此,筆者期期以為不可。

  長興化工此著,無疑是欲藉司法訴訟手段來規避正當、必要且具急迫性的行政處分,是濫用憲法所賦予人民的訴訟權。行政法院果若不察而做出「停止執行」之裁定,將使得生態環境繼續遭受不肖企業的毒害。在此,筆者呼籲,由於長興化工所產出之有毒溶劑,業已證實對高屏溪流域產生重大污染,並對大高雄地區飲用水品質造成嚴重破壞,且其違法行為仍於刑事法院審理中,尚未定讞。行政法院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六六條同條之但書規定: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得為之;來駁回長興化工要求高雄縣政府停止執行其對路竹廠之「停工處分」的申請。

  我們相信,在長興化工未能提出完善且負責任的復工改善計畫書前,維持停工處分甚至重罰長興化工,也不過是處理了積弊已深的河川污染問題之冰山一角,問題根本沒有解決,行政單位能持續打擊污染的魄力並落實對有毒事業廢棄物的監管工作,才是解決之道。

  另外,我們也關心因為此次長興暫時停工而身陷失業邊緣的員工,他們更是本次事件的受害者,因為經營管理者的疏失,致使工作權無端受到影響,同時也極可能成為下一步長興化工公司的刀上俎,要不就是資方拿來威脅政府同意其儘速復工的籌碼。面對輿論的嚴厲韃伐,筆者建議長興員工不妨逆向思考,研究是否可以進一步連結廠外環保團體,共同監管污染源,來制衡以往資方恣意且破壞生態環境的生產行為,進而達成環境保護與確保員工工作權的「雙贏」。

台長: 新世代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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