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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7-22 01:16:34| 人氣1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間質詢稿:宗教法民意公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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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針對民國八十五年至今社會層出不窮的宗教問題,而現行的相關機關不論在法例上或實質操作上都難成治本之效,而日前由謝啟大立委等人所提的宗教法一草案,很明顯的發現有違憲失策之處。特提出民間質詢稿說明。

說明:
1. 鑑於目前內政部針對宗教管理上相關細則,仍然援用1929年國民政府所公佈實行的『監督寺廟條例』一事,有明顯為限問題提出質詢,其中最嚴重的部份乃在於違反憲法憲法第七條,即『監督寺廟條例』直接違反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只監督某些寺廟而不監督教堂等其他宗教組織。而就被監督者而言則違反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
2. 目前內政部宗教司所屬的行政人員,針對宗教問題的多元複雜性均放任其存而不察,如國有土地上的大興土木等問題。倘若發生了重大宗教問題卻又簡單視為社會事件。其原因乃是宗教司所屬行政人員缺乏宗教相關之認識訓練,鑑於目前國內高等教育已有超過十幾所的宗教教育相關係所,新政府應運用此一專業適才適用。
3. 目前立院的宗教法草案方面亦有許多的頇隔與不適國情的地方,其中在援引國外法例上有很明顯的錯誤,本草案強調揚棄『宗教法人法』狹隘之立法角度,而採取所謂的『宗教法』體系,其目的乃是時宗教信仰自由得以落實,並化解宗教自由與國法管制間的的爭執,殊不知就國外普遍的宗教法例而言,所謂『宗教法』的精神是一種介入法,也就是要對宗教團體的教義.經典.儀式.組織方式一一管理的法律。相反的,本草案所揚棄的所謂『宗教法人法』的精神原則,則是強調宗教自由.政教分離.尊重宗教的法人特殊性與自主性。
4. 本草案強調此宗教法的性質定位乃是『自治行政法』,而非『統治行政法』,也就是國家國家不再監督管理宗教團體設立認證與爭議問題,因此原則而設置的宗教團體審議委員會,與本法的性質明顯不服。此委員會的成員13-15位皆由行政院長所遴選,而非採推薦制。其國家政府不介入宗教事務的原則只是停留在精神上而非實質上。又從現行的宗教司乃為宗教諮詢委員會的下屬行政單位得設置上來看,其實是將所謂超然的編制國家化的一種策略手段。
5. 此外,此委員會的設置國家化以後,其擁有的權限之大令人難以想像,不但擁有審議宗教團體法人地位的合法性,也具有自行頒佈行政規章,要求宗教團體共同遵循的『立法權』。其認證宗教團體是否合於法人認定其牽涉之利益包括:宗教用地的取得.靈骨塔建築許可.租稅減免.都市計畫中的宗教專區申請..等優惠與保障。這樣的權限若管理得宜則可,若管理不得當則面臨宗教團體的紛爭與敵視。
6. 本草案的宗教團體分類中大致分為三類,其中有一項所謂『新興宗教自由創設與正常化』的分類中,牽扯到實際操作的困擾,以實際的例子來看,像法輪功.太極門這些以氣功為招收信徒的策略,卻具有宗教性質的團體,其仍可適用此法中第十八條所謂:『宗教團體兼指:宗教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團體與非法人團體。而未登記之宗教團體仍可適用。』
7. 最後,本草案第八條針對兒童之宗教信仰中:所謂『父母及其法定監護人可依其自身宗教信仰,安排兒童接受道德規範與宗教教育..。』依條文明顯有其疏失,有損害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可能之嫌。


台長: 新世代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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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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