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工會法第二十六條:勞資或雇傭間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及身體自由。
修訂工會法第二十七條:工會因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程序不成立,由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可決議罷工。工會決議罷工後,應將罷工之爭議目的、負責人及罷工之時間、範圍、方法於罷工之三日前通知雇主,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危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及人身自由。
日前報導勞委會將於立法院新會期提出勞動三法修正案已定稿,其中除軍公教之外,草案中新增電力、自來水、航管、醫療事業勞工沒有罷工權。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及燃氣事業勞工雖有罷工權,但有六十天的「冷卻期」。罷工權看似是勞資爭議過程中,勞工為改善自身勞動條件所擁有的最後利器。但相應於資方對付勞工的眾多辦法,以及現有工會法對罷工權的重重設限,這把石中劍絕非少數人,或以著心誠則靈唯心地就可任意運用。
罷工權的存在對每一個產業體系的勞資雙方,甚至包括消費者,其背後隱藏著促進社會進步的動力。因為該產業體系若是寡頭獨佔,只此一家、別無分號,迫使多數民眾別無選擇地接受-所謂民生必需性高,那麼實不宜讓該事業單位勞工簡便地以罷工權來處理勞資糾紛。但若是該產業體系中類似企業或有可替代功能的企業存在,甚至出現競爭客源的態勢,那麼勞動者的罷工權便能促進產業體系內企業的良性競爭,甚至使人民享有更好的產品品質服務。
除非我們願意回到原始社會,把勞動者當成奴隸或豬狗看待,讓產業體系內的惡性競爭循環不已。但平心而論,在惡劣勞動條件下工作的勞工,是不可能為企業的大眾生產出好的產品。倘若消費者因此買到劣質商品而不利於民生必需,甚至社會要為此付出更大代價時,這絕非人民之福。
醫療提供的私有化傾向
依衛生署統計資料顯示,民國87年接受評鑑等級之公私立醫院分別為97家及602家,每百床病床數為38.3比61.7。其中除精神病床為68.1比31.8外,其餘急慢性一般病床(66.1)、加護病床(69.7)、嬰兒床(72.2)及洗腎治療床(80.9)均以私立醫院為多。若與民國83年的病床數資料比較為省市、縣市立醫院增加12.4%;公立醫院增加15.3%;法人、醫學院附設之私立醫院成長38.3%;其他私立醫院成長8.3%。全民健保制度的實施,除了證明政府確有能力照顧廣大民眾的健康,同時亦透露出醫療服務提供者間的消長,是有利於大型醫療企業的發展。
民國88年全民健保申報資料亦呈現,醫院部門占總醫療費用之比例為65.7%(86年為64.5%),其中醫學中心佔39.3%(86年為36.6%)、區域醫院31.4%、地區(教學)醫院27.6%(86年為31%)。近日中央健保局又公布了去年各層級醫療院所申請費用資料。89年1至11月各醫療院所向健保局申請費用較去年同期成長2.12%。如以層級別來看,仍以醫學中心較去年同期成長7.09%最高,牙醫診所(以申報點值來看)成長7.47%、精神科醫院成長3.56%次之,地區教學醫院、地區醫院、基層西醫、中醫院所則呈負成長。這些數據告訴我們,台灣民眾的健康照護已從早期公部門的醫療衛生服務,逐漸轉向私部門且大型化醫院的醫療消費。雖然去年底王永慶已個人出資一百五十億元,要在中國的北京、福州、廈門興建一萬一千床的醫院,並且引來私立醫協將於今年三月考察包括北京、上海與四川三地,開展醫療企業營利的可能性。但私立醫療院所間的競爭,與政府逐漸減少公部門醫療補助的政策,顯示台灣現階段的健保大餅仍有利可圖。
醫療團隊與健康維護
六十年前國民政府來台,醫療事業從未依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實施過「公醫制度」(即國家全權擔負人民健康照護),如今走調成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的「全民健康保險」(社會保險制)。台灣人民對醫療照護的金錢或勞務分擔,從來沒有減免過。
另外,民眾對醫療服務的認識,也被教育成侷限於以醫師為中心的狹隘考量。特別是在醫院體系中,醫療團隊中非醫師的臨床工作者及行政人員所提供勞務的貢獻均被窄化或輕忽。最後造成醫療財團只要滿足部份醫師的索求(只要不虧本),並藉其對醫療團隊的指揮地位,與民眾對其疾病處理專業能力敬畏的不對等關係。對內轉化控管其他醫師及非醫師勞工,便能壓低人事成本、惡化多數受僱著的勞動條件,再以懸殊的醫病地位對無法「消化」的病患提供不適當的醫療處置。儘管全民健保面臨財務收支不平衡的危機,並衍生出種種減少醫院收入的辦法,但這對醫院財團扣除成本後的盈餘仍是影響有限。
英國醫學期刊曾報導針對在院死亡的死因調查發現,醫事人員的疏失排在前五名。然而我們的健康維護是靠著醫療流程中,每一位勞動者的集體協作才得以完成。就醫過程我們都期盼醫師不要「三長兩短」,也不願面對滿臉倦容的護理人員、過度負荷的掛號批價作業員、無暇談笑的抽血檢驗師、憋尿不耐的檢葯葯師、忍氣吞聲的低薪環保人員等等。若有前述的現象發生,這些強言歡笑的醫務勞動者,什麼時候會把我們的生命無意間當成他們學術論文中的統計數字。
台灣醫療事業中超過三十萬人的勞工,若失去了罷工權這個不輕易使用的尚方寶劍,結果是讓病患及家屬得接受更糟的醫療品質。醫務勞動者及其家庭則背負著史懷哲、南丁格爾或宗教慈悲救人的原罪,繼續日以繼夜地為財團工作,直至個人身心壓力承受、婚姻、家庭和子女教育等問題出現,民眾視之為茶餘飯後的個案事件,實質卻是整體社會在默默地承擔代價。但其中得利的只剩不斷擴張的醫療財團,和部份與勞力付出不符的高薪醫師。
罷診VS罷工權
人們經常耽心倘使醫院診所罷診,那我們的健康維護、急慢性症狀的處置該怎麼辦?政府應妥善決解醫療院所傾向罷診的因素,以照顧人民健康,維護其接受良好醫療的權益。其實,人們的理解恰好與醫療院所這隻紙老虎的心思相反。首先,集體性罷診是不可能存在於私有化醫療充分發展的地方,因為資方本身彼此的明爭暗鬥,巴不得對手關門好讓病患這些財神爺往自家擠。所以,罷診在台灣是不具社會條件的。況且,台灣還有公部門的醫療佔聚全民健康給付的10~15%左右,這個緩衝閥絕對足夠應付台灣醫界資方非理性罷診期間所產生的急症處置,醫葯分業下的葯局體系亦能適時提供妥善的慢性病處方。
再者,醫務勞動者的罷工權需經過集體的認知和行動才得以實踐,過程包括對醫院經營盈虧的理解、團隊之間工作流程瑕庛的確認、病患權益得失影響的程度等繁複程序。一開始的勞資爭議均透過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以調解或仲裁方式進行。加上,「紙包不住火」、「人命關天」的台灣人特性,若真的發展到罷工階段,身為病患或其家屬絕對有足夠的時間和方法,在不到兩天的「冷卻期」(不用六十天)找一家「更好」的醫院來診治-這就是罷工權促使醫療事業良性競爭的一個例證。
還有醫療法規亦保障病患擁有自己的病歷資料,用區區新台幣一千元即可向醫院索取全數資料,所以民眾對醫院勞工罷工實無需大驚小怪。但以營利為主的台灣醫療財團,他們絕不會讓罷工發生,頂多是在利潤縮水、生產流程調整、勞動條件改善間作出抉擇-好漢不吃眼前虧、秋後算帳慢慢來。當然,他們通常是先向爭取權益的勞工動之以情、再施以要脅等手段。
那麼倘使病患選擇了另一家醫院後,那家醫院的醫務勞動者是否會因擔負更大的工作量,使得勞動條件下降,結果間接地影響病患的權益?這的確是事實,我們可以從春節長假期間多數院所休診,造成病患在未休診醫院大排長龍,冒險接受草菅人命的醫療品質的現象可以看出。若該院勞工意識強烈,必會向院方要求較好的人力支援、薪資福利及其他改善勞動品質的措施。這也是達成勞資病患三贏的方法。這時,原罷工醫院的勞工可得要記得把自己的勞動條件向社會宣告,一來讓民眾明白其苦衷,二來告知其他院所受僱姐妹兄弟起碼的社會行情,三來爭取各界勞工對其罷工期間所需的基本生活花費予以挹注,透過集體力量迫使頑固的資方拿出誠意改善勞動條件。
問題的癥結
當然,前述的衝突若在私有化醫療院所間漫延開來,那可怎麼辦?政府當然就得順理成章地推行憲法的公醫制,逐步公有化現有的醫療院所-但新舊政府滿腦子「民營化」、進行「小而美的政府塑身計劃」,就差總統府還沒有徹底私有化的當前,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不過,作者認為真正的關鍵則在於醫療事業勞工們是否願善用其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透過工會運作積極地參與醫院營運,從第一線健康照護實踐中,認清醫療團隊的工作流程缺失和「認真地」為病患提供更適當的醫療服務。
當新修訂的民法債編二百廿七條之一則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侵權行為對生命、健康權的損害賠償規定。意即病家依新法債務,若不履行向醫師請求損害賠償時,不但可享有令醫師自行舉證,還可請求慰撫金等賠償。若能加上醫療事業勞工善用罷工權,迫使醫院提前改善可能造成醫療糾紛的因子,醫師又何須擔憂自己的舉證時間超過診治時間呢!
所以,勞委會在工會法修訂中排除醫療事業勞工不具罷工權,是極為不智的。這只會造成民眾醫療品質日益下降、醫療糾紛至司法訴訟頻繁、診治醫師擔負更大風險,而劣質的醫療財團依舊存在,直至其財務週轉不靈、金融體系不伸援手,最後使得社會又多了一批失業的白領勞工。這些社會代價是我們的勞委會官員所願意面對和處理的嗎?還是有圖利的醫療財團或民代在其中遊說呢?最後,還是要企盼台灣三十餘萬的醫務勞動者,能有勞工意識地團結起來,不僅是為著自身的權益爭取罷工權,更是為著我們提供的醫療服務品質能有所提升,勇敢地向資方提出要求改善勞動條件的聲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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