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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14 17:49:07| 人氣10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勞委會惡修「資遣費」辦法--- 拿勞工棺材本 救濟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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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委會目前正研擬「勞工退休金草案」,此法案已列為立院新會期的優先法案,政策傾向將退休金改制為以雇主按月提撥月投保薪資的6%至個人專戶,勞工換工作時,退休金可以隨著人走。草案一出,資方強力反彈,勞委會從善如流,為了「減輕資方負擔」,決議同時修改資遣費方案,目前資遣費修法方向有三:一是由勞工退休金中抵充,二是由失業救濟中抵充,三是工作每滿一年,資遣費由現行的一個月基數,改為半個月,最多可領十個月。

  勞委會在資遣費修法中,把退休金、失業救濟和資遣費混同起來,討論如何「適度抵充」,雖然,在計算退休金與資遣費的方式上,兩者都是與年資掛勾(資遣費是以年資一年1個月為基數;退休金是前15年一年2基數,之後一年1個基數。兩者的算法都是以基數乘以基本工資計價),但是,其實資遣費與退休金在考慮到給付的原因與性質的時候,會發現兩者截然不同,絕對不能相互抵充。


  退休金有養老的性質。其作用在於,受雇者以一生的時間出賣勞動力,賺取一般而言僅足以養家餬口的薪資,則在其年華老去、氣力衰退的老年時期,資本家承認其一生精華均已用於服務資本邏輯的生產,故資本有義務要支出一筆費用來支持勞工在勞動力已經不足以排上勞動力市場「叫價」的老年期的生活所需,故退休金,嚴格地說,叫做展延工資,是「延遲給付的薪資」。


  資遣費則是補償性質。因為資本經營上的考量或經營出了問題而移轉或歇業,導致勞工因而出現失業、必須另找「頭路」。雖然經營不善不是資本的初衷,但是勞工在這事件中更是處於「無過失責任」,卻「蒙遭年資與未來收入不確定」之損害,故就其因果,資本責無旁貸,必須對於因其行為而遭致損失的勞工提出一定程度的補償,以彌補勞工因之導致的年資損失,以及中間一段時間求職所需的風險。雖然,目前我們的法律有預告工資一個月的規定,但是,較諸當下的失業期平均已達半年的事實,資遣費的提供,實有求職間安家費的意義存在。


  而失業救濟是政府部門提供的社會救助,把失業救濟與資遣費混同更是荒謬。在資本運作邏輯下,勞動力市場隨著景氣循環擴張或縮小,當經濟不景氣時,部分勞工頓時被拋出勞動力市場,成為產業後備軍,回家吃自己,等到景氣上升再受徵召投入產業服務,政府期間給予失業救濟,正作為社會安全網,維持失業求職期間的生活所需。


  台灣工人除了隨著經濟循環,被迫進退勞動力市場,更因為台灣作為國際加工出口基地,產業必須隨時尋找具有利基的產業代工,不斷追求所謂的「產業升級」,舊有產業移往成本更低廉的第三世界國家,造成台灣勞工中高年齡遭雇主惡意裁員、關廠解雇,卻難以進入新產業,經濟結構形塑了台灣工人一代又一代悲哀的命運。


  悲哀還不僅止於工人命運與資本運作相扣連,當工人遭受惡意遺棄,工人必須透過有限的法律,訴求袖手旁觀的勞政機關,少部分的個案經由艱困的抗爭,方能爭回部分的工資和資遣費,大部分工人的權益和正義往往蒙塵。


  作為勞政主管機關的勞委會無視於勞工逢產業轉型就遭雇主遺棄的「保利龍勞工命運」,試圖尋求失業工人的法制保障,卻積極研擬以退休金抵充資遣費,為出走、關廠、惡性倒閉的雇主節省成本,惡劣地把手伸進勞工口袋,掏勞工老年的棺材本來抵充雇主理應負擔的失業安家費。


  再回過頭來檢視所謂的「失業救濟」(勞保中的失業給付,則屬於保險性質,不能算是失業救濟政策),去年三月,勞委會從就業安定基金提撥一億元,成立關廠歇業勞工權益金,補貼遭受惡意關廠勞工一筆三到五萬元的生活津貼,卻吝於修訂「大量解雇保護法」,給予遭逢關廠歇業的工人更多協商、談判的法律權利,勞委會也不積極執行公權力,為勞工追討資遣費、工資和退休金,要求資方承擔社會責任,卻自詡為弱勢勞工的捍衛者,等在一旁發給「弱勢」工人,一點點慰問的勞工權益金。


  當初,大量解雇保護法修訂時,勞委會不給工人法律保障和行政支持,改以一筆小錢偽善地救濟「弱勢」工人,現在,隨著退休金個人帳戶的新制,連這點偽善的小錢也要收回,追討不回資遣費和工資的勞工苦於法律和公權力支援,還要從棺材本中掏出迫在眉睫的生活費用。我們可以說,勞委會是資本家的「勞工管理委員會」,活生生地劫貧濟富!


台長: 新世代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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