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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3 01:48:41| 人氣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Roxin】刑法總則-競合 Rn.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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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構成要件的行為單數(Die tatbestandliche Handlungseinheit)


19 構成要件的行為單數,又稱為法律的行為單數(rechtliche Hsndlungseinheit)或規範的行為單數(normative Handlungseinheit),在判決上 有時候也稱之為構成要件的評價單數(tatbestandliche Bewertungseinheit),其係指該當構成要件的舉止,以概念上的多數個別行為,或事實上或典型方式的多數個別行為所構成。


20 第一種情況是複行為犯(mehraktigen Delikt)、繼續犯(Dsuerdelikt)及需要多個、大量個別動作的行為形式。前面所提及的強盜行為(邊碼15)就是以在概念上至少是自然意義的兩行為(強暴或脅迫及取走財物)為其要件,但是在法律上則被視為是一個單一的強盜行為,因此自始就不會發生競合。以下二例亦同此理,強姦的構成要件行為包括第177條第1項的行為方式,及第177條第2項的性手段;第306b條第2項第3款則是當行為人先放火,再阻止撲滅或造成撲滅的困難。


21 依照判決及多數說 見解認為,若第二個行動依照構成要件的文義,事實上只是一種意圖的被實施,也是構成要件的行為單數。取走和侵占,在第242條的情況,也只是一個竊盜行為;若以其所偽造的法律交往文件施詐術,也只犯了一個偽造文書罪(§267);若先偽造貨幣,再使其流通,也只處以一個偽造貨幣罪(§416 I )等等。這是合理的,因為故意要素只是達到犯罪完成的前置,故意要素的實現實際上也屬於犯罪的實現。


22 在繼續犯的部分,基於概念的必要性,創造法定狀態並維持該狀態的行為只是一個行為。若未經許可侵入他人住居所,單純透過行為人現存的侵入住居行為一再重複地該當構成要件,但仍只有一個構成要件意義的一行為(§123)。同樣的道理,透過作為或義務違反的不作為,維持剝奪自由的行為(§239);違反扶養義務(§170);醉態駕駛(§316);無照駕駛(道路交通法§211)等等,也都是只有一個構成要件意義的一行為。

台長: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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