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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3 01:47:46| 人氣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Roxin】刑法總則-競合 Rn.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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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然意義的一行為(Die Handlung im natülichen Sinne)


17 自然意義的行為是刑法上重要的人格表達(Persoenlichkeitaeusserung) ,其在作為犯的情況是積極的力量投入,即通常是出於一個行為決意的持續性身體舉動:例如一個丟石頭的行為(邊碼2)、一個致死的射擊行為(邊碼15)等等。所以當BGHSt 1, 21根據「是否在自然意義上有一個行為,即一個意志決定存在」決定是否為一行為時,這種行為類型大多數都單獨地被包含在自然意義的行為中。純粹的消極,沒有力量的投入,一般來說滿足不作為構成要件的前提,消極方式也是一個自然意義的一行為,也是一個人格表達 。


18 對自然意義的行為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的因素只有單一行動,而非同時性。若有個人左右手同時射擊同一個人或不同人,或取走數個東西,在自然意義上仍是兩個行為。還有另外一個問題是,這些行為之間是否可能結合為自然的行為單數。(就這一點請參照後述邊碼38以下、邊碼50)

台長: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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