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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12 01:17:29| 人氣1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律公約」只是背叛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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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無線台為回應近日部分團體對綜藝節目的大肆抨擊,日前訂出十條「電視節目製播自律公約」,希望展現媒體的社會責任及改善節目品質的決心,並對目前為人批評的各類節目多所規範。
此類公約的製定在台灣並非第一次,只要外在力量對媒體表現有所不滿時,媒體或規範性團體總希望藉由簽訂自律公約的方式來避免批評。華航大園空難發生後是如此,白曉燕案也是如此,甚至九二一大地震發生未久,TVBS董事長邱復生邀集了衛星電視業者組成「衛星電視新聞發展聯誼會」,強調業者之間的規範遠比政府法令來的有效,希望藉由自律的方式來免除他律的影響。
不過,值得思考的是這一個個自律條款,甚至是民間成立的規範性組織到底為台灣的媒體環境解決了什麼樣的亂象?帶來了什麼樣的改變?
事實上,台灣根本不缺乏媒體的自律公約,諸如「中國記者信條」,以及「中華民國電視道德規範」等被認為是老掉牙的媒體公約,早就在幾十年前提醒媒體工作者該如報導新聞或製作節目。有趣的是,如果你把這些過去的規範條文和現在製定的規約作比較,你會發現兩者在原則及甚至作法上相差無幾。
自律公約的思考邏輯,無非是將解決問題的責任寄望在媒體的本身,希望藉由媒體的自發性作為,來改變既存的媒介現象。不過,這樣的想法似乎是緣木求魚,除非是回到強調風骨與格調的文人辦報時代,或者,每個經營者都是重視公共利益與媒體公民權的大善人,否則,要求以商業利益為思考的媒體資本家,在過度開放競爭的資本主義媒介環境中,放棄得以積累財富的羶色腥內容,而負擔起社會責任,真的有點困難。
因此,商業制度下的經營者以利潤為考量的經營方式,似乎是難以避免,因為不同制度的設計,自然會導致不同經營者與經營型態的出現。不過,這樣的說法,並非同意業者無須負擔起任何的責任,而是強調解決問題的有效作法,應該將其置於結構的面向進行思考。換句話說,從台灣的媒體發展史來看,「自律公約」,可說是業者一次又一次面對外在壓力的搪塞之辭,因為利益總是會讓他背叛原有的承諾。如果,真要根除台灣媒體的多年沈痾,不能只執著於對業者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如何是進行整體結構的徹底翻轉,這不僅是一個重要的思考面向,並且是根本的作法。

台長: 五分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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