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律可能嗎?如何可能?
(本文為2002.10「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主辦「新聞人甘芭茶」發言講稿)
民眾對媒體不滿,怨氣無處發,要求媒體自律;官方對媒體不滿,不敢干預,要求媒體自律;媒體監督團體對媒體不滿,缺少強有用的策略,要求媒體自律;媒體工作者為了對得起良心,卻無力改變整個媒體環境,要求媒體自律;媒體老闆為了避風頭,以免利益受損,要求媒體自律。新聞/媒體自律在台灣似乎已成為人們的口頭禪或說嘴的理由,但成效依然有限。
媒體自律換來新聞自由
媒體自律的舉動在台灣已是司空見慣,不少組織與公約也隨之而生。特別當外在力量對媒體表現有所不滿時,媒體或規範性團體總希望藉由簽訂自律公約的方式來避免批評,以此換取短暫的新聞自由。例如,「柯賜海新聞」被新聞局懲處後如此,華航大園空難發生後是如此,白曉燕案也是如此,早些年新聞評議會的成立亦是如此,甚至九二一大地震發生未久,TVBS董事長邱復生邀集了衛星電視業者組成「衛星電視新聞發展聯誼會」,強調業者之間的規範遠比政府法令來的有效,希望藉由自律的方式來免除他律的影響。顯然地,媒體某種的自律舉動是可以獲得新聞自由的更大空間,而自律、自由與自主之間的關係亦是密不可分的。
不過,值得思考的是這一個個自律條款與規範性組織,到底為台灣的媒體環境解決了什麼樣的亂象?帶來了什麼樣的改變?
台灣根本不缺乏媒體的自律公約,1950年製訂的「中國記者信條」,或者1996年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的「新聞倫理公約」,皆被認為是老掉牙的媒體自律條款,早就在幾十年前提醒媒體工作者該如報導新聞或製作節目。有趣的是,如果你把這些曾有的規範條文拿來作比較,你會發現兩者在原則及精神上相差無幾。但為什麼自律仍達不到呢?
媒體自律可簡單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新聞人本身的自我約束。這種自律大多源自於工作者的個人操守,以及過去的專業教育與專業認知,辦報或參與新聞工作的目的不僅在於經濟上的獲利,還包括某種價值的推廣。在以往文人辦報的年代,充滿淑世情懷的報人屬於此類典型。
其次則是媒體機構的自律。例如,由瑞典首先實施的「自評人」(ombudsman)制度便是一種,他是由媒介聘請專家、學者或者資深編輯擔任,每天根據道德規範、倫理信條對自身的言論、節目、廣告實施檢查、自律,長期對該報的缺失作具體的批評。日本也有類似的作法,即在媒體在組織之外主動邀請相關團體對媒體內容進行監督,並以此作為改善媒體表現的基礎。
至於新聞界的集體自律則是另一種方式。「新聞評議會」是常見的組織,這類組織大多由媒體經營者以及相關專家組成;「記者協會」則是由新聞從業人員所組成的專業團體,例如,報社記者、編輯、專欄作家為「韓國記協」的主要成員,不僅新聞工作者大多加入韓國記協,同時定期監督媒體表現,發動相關制裁運動並要求改善,韓國記協的影力十分龐大,連新聞媒體的成立也得經過他的認證。韓國記協每年均會頒佈「傑出記者獎」,為優良的記者樹立典範,當然對於有違職業道德的同業也會予以最嚴厲的懲處。
媒體自律可以小到個人,也可以大到整個新聞界,然而,要求媒體自律並不只是口號宣示,還存在許多客觀條件。就好比台灣早已存在相關的自律組織與個人,但媒體問題卻仍十分嚴重。
媒體自律為何不可行?
自律的思考邏輯,無非是將解決問題的責任寄望在媒體的本身,希望藉由媒體的自發性作為,來改變既存的媒介現象。不過,這樣的想法似乎是緣木求魚,除非是回到強調風骨與格調的文人辦報時代,或者,每個經營者都是重視公共利益與媒體公民權的大善人,否則,要求以商業利益為思考的媒體資本家,在過度開放競爭的資本主義媒介環境中,放棄得以積累財富的羶色腥內容,而負擔起社會責任,真的有點困難。
事實上,「文人辦報」時代已經過去,「商人」成了主要的經營者,要求只講利潤的商人自我約束實在有點不切實際。即使個別的新聞工作者有著強烈的自我要求,一但面對掌握生殺大權的媒體老闆,個人的力量也很難發揮。當然,加入記協是一種透過集體力量的自律方式,然而台灣記協與韓國相比,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進一步來看,台灣記協近幾年來不論在是參與媒體改造運動或者對抗政經勢力壓迫的行動力上,卻大不如從前。一方面是因為媒體經營者的力量更趨龐大,控制的方式更加細緻,新聞工作者因生存所需,受制於資本家擺佈,另一方面,也突顯了台灣的媒體工作者缺乏勞動意識,未能形成集體的力量,以爭取媒體動者應有的權益。事實上,這幾年記協會員的人數並未有顯著成長,據了解,目前台灣記協的記者會大約僅有數百人,這個數字相較於台灣近萬名的新聞工作者而言,實在不成比例,換句話說,台灣的新聞工作者並未形成龐大的集體力量。雖然,台灣記協在成立之初,曾經為了該定位於「專業團體」或「工會團體」而有所爭論,不過,依目前記者對自身工作相關權益冷漠的態度來看,這樣的爭論似乎又顯得多餘。
然而,「自律」真的那麼遙不可及嗎?
也許我們該在「自律」之外找到另一種改善媒體之路,
因此,商業制度下的經營者以利潤為考量的經營方式,似乎是難以避免,因為不同制度的設計,自然會導致不同經營者與經營型態的出現。不過,這樣的說法,並非同意業者無須負擔起任何的責任,而是強調解決問題的有效作法,應該將其置於結構的面向進行思考。換句話說,從台灣的媒體發展史來看,「自律公約」,可說是業者一次又一次面對外在壓力的搪塞之辭,因為利益總是會讓他背叛原有的承諾。如果,真要根除台灣媒體的多年沈痾,不能只執著於對業者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如何是進行整體結構的徹底翻轉,這不僅是一個重要的思考面向,並且是根本的作法。
從媒體所有權結構的改變是一種可行的方法,建立一個非純粹商營的媒體環境便是刻不容緩。例如,增加更多的公共媒體,在制度上要求與鼓勵媒體自律,並報導多樣觀點的新聞,是必要的考慮方向,至少目前讚揚遠多於批評的公視新聞是唯一簽訂製播公約的電子媒體。
公視法第十一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1.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2.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3.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4.介紹新知及觀念。
5.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公視法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
除了在制度上重新改造,新聞教育也必須調整。
新聞教育長期以來一直被視為是應用學科,主要的目的在於培訓未來的新聞工作者,不過,仔細觀察教育並非真的具有實務功能及應用性,因為,傳統的傳播實務課程大多偏向技術的操作,和職場中真正會遭遇的工作情境仍有大段距離。例如,新聞人如何在媒體老闆、廣告主或消息來源壓制下仍有工作的自主與自律?或者,媒體工作者如何籌組工會以面對資方惡意解僱等基本的工作須知,在學院內的新聞教育中幾乎付之闕如。要不然問問傳播科系的學生什麼是「勞動三法」?知道的還真有限,也難怪,老闆要你往東,你自然不會往西,因此,新生的新聞工作者很難堅守其專業訓練,最後隨老闆的商業目的四處漂流。
換句話說,傳統的新聞教育並無法完全支持學生在實務操作上的需要,因為勞動者在職場上所面臨的不僅是技術的問題,還包括來自資方的種種要求與互動,而勞動意識的自覺與反省、勞動權益的保障與爭取,以及勞動者結盟的相關知識與經驗等,正是面對各種勞動關係所應有的裝備。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傳播教育並不缺乏新聞理念或自律觀念的培養,只是這種理念往往業者的利益有所衝突,也因此資本家會以各種不同的手段來迫使媒體勞動者順從其意志,但如果,傳播教育還認為自己的新聞理念仍有對抗媒體嗜血行徑的必要與價值,在課程的規劃上就必須重視勞動者意識及行動的設計,讓未來的勞動者至少懂得如何以集體的力量面對來自媒體資本家的各種壓力。
有趣的是,近幾年傳播科系和許多學門一樣,不斷地製作幻影吸引年輕學子委身投入,但從不在入學前告知這個行業早已供過於求的事實,也不教導如何在現實環境中如何自律以維繫理想,使得理想有為的青年未能戰死職場,就先淘汰出局,好不容易進入賽局者,卻也因為在傳播教育中缺乏培養爭取合理工作條件的基本精神與能力,沒兩下子就被老闆逐出店門,或者放棄自律的基本要求。這種荒謬的現象,其實是傳播教育工作者責任。
1994年的自立報系股權轉風波,不僅使得台的媒體工作者第一次為爭取新聞自主集體上街頭,同時,也促成了「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的成立。台灣記協不同於過去台灣的媒體工作者組織大多淪為記者聯誼會,或者與當權者關係密切,他們除了舉辦各類的研習活動外,並且協助處理媒體勞資糾紛,以及參與媒體改造運動。
媒體自律,記者開始
其實,台灣並不缺乏具有自覺意識的媒體工作者,少的是媒體勞動者的集體力量。從韓國的經驗來看,新聞工作者集體力量的發揮不僅能對抗外在力量的侵擾,得以保障新聞的自由與自主,另一方面,這也是新聞工作能夠實踐專業精神,落實媒體自律的具體表現。如果媒體工作者面對政商力量的無理要求,仍不思積極地保障自我工作的尊嚴,反倒訴求於「外人」,這將會是天大的諷刺。媒體自律,記者開始!
當然,除了「集體」的力量外,即便是「個人」也不是束手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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