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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12 00:59:49| 人氣1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傳播學生鬥陣代表在公聽會的發言要點--有線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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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歷史發展來看
1.有線廣播電視法的制定與修正每次都在院會會期的最後一天:1993.7.16、
1999.1.15、2001.1.4,這意味著不是有線廣播電視法不重要,要不就是該法
隱藏豐富的利潤,必須倉促或偷偷摸摸的修法。
2.每次的定/修法的結果是是更偏向財團、維持現狀、忽略公民使用媒體的權力。1993年讓既有業者就地合法;1999年水平整合的限制改為1/3,接近東森、和信當時的經營規模;2001年修法的理由為人頭戶清查困難,壟斷已是事實,此種說法亦是承認財團既有的非法經營形式。

因此,此次的修法是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向財團輸誠的大倒退。

二、承認現狀就地合法是對的嗎?
當然不是,這是行政部門的違法失職,在新法正式公佈前,人民仍能向監察機關檢舉,要求其彈劾失職的官員,失職的理由是:訂戶數不清、系統業者的財務狀況不明,公共頻道未認真執行....等

三、媒體不只是產業,更是文化
1.如果純粹從產業發展的考量,媒體越大越好、越符合規模經濟的效益,所以此次修法並無不妥。
2.但媒體不只是產業,還是文化。
3.即使考慮到科技發展,未來有線電視和電信事業將會整合,但這並不代表不應該重視壟斷的問題
4.因為,電信/固網/寬頻並不只是「一條整合的光纖線」而已,他還是通路,也提供內容
5.資訊的通路,就像實體的馬路一樣,經營是不可控制在少數財團及外國人的手中。
6.這些通路也提供內容,但我們必須考慮,在商業利潤考量及壟斷經營的情況下,媒介內容會是什麼?以及誰可以使用媒介?
7.依目前有線電視的例証來看,媒介內容並不多元,例如,專門製播給老人、原住民、客家族群、傳統戲曲喜好者…的節目比例少之又少,甚至沒有,原因很簡單,因為這類的節目沒有商業利潤,不符合財團經營的目的。
8.在誰可使用方面,媒介如果被壟斷,在價格上會不斷提高,那麼,弱勢團體,便無法公平的使用媒體,以及表達意見。
9.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的刪除,將會導致上述的問題更為嚴重。

四、關於FCC/傳播委員會
1.區分新聞局發言人及媒體管理者的角色是必要的
2.從歷史來看,FCC只是商業利益衝突的調節者,其組織、功能未必適用於台灣
3.不論未來台灣類似委員會的形式會是如何,重要的是,先確立台灣的傳播 政策及發展方向,再來談FCC的問題,才是正確的
4.傳播政策目標及發展方向是產業?還是文化?將會有很大的不同。


台長: 五分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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