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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2 23:07:01| 人氣1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回歸現實的族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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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現實的族群頻道

在行政院長游錫堃指示下,原訂於九十六年底完成「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中的廣電新聞及節目雙語化計劃,將大幅提前於九十三年完成。要不是猛哈「全球化」的心態作崇,這種快速變革與決定的傳播政策在台灣倒是少見。

雖然不像廣電新聞及節目雙語化計劃般的劍及履及,新政府對於族群專屬頻道的推廣或相關節目的製作卻也不餘遺力,九十二年度「原民會」及「客委會」的預算中,就各自編列三億多台幣作為這項政策所用,其中包括節目製作與推廣、人才培訓、收視改善等多項業務。

這項政策是該給予肯定,相對於過去傳播政策對於族群語言的歧視與忽視,如今有了些許的改變,不過,政策推廣不能便宜行事,仍需置於現實脈絡思考配套作法,否則再好的政策都只是空中樓閣,意義不大。

編列經費製作節目、培養人才並不困難,重要的是製作完成的節目如何能被看到或聽到,換句話說,族群的專屬頻道即使設立,如果無法收視幾乎等於白作。

依照目前台灣電視節目的主要的傳輸管道可區分VHF、UHF、衛星、有線電視等幾種類型,前三種透過無線電波傳送,容易受到地形、地物、頻率的影響,如果以此傳送則需配合相關接收器材的提供,否則部分居住於山區的族群仍然無法收視。

有線電視的普及使得線纜傳送成為另一種可考慮的方式,不過,得先突破目前財團壟斷有線電視的現實。

族群頻道是以公共服務為經營目的,能否獲利不一定是頻道業者關心的問題,但卻是壟斷式的有線電視系統唸唸不忘的金科玉律。未來的族群頻道如果打算經由有線電視播出,將可能發生因其不具利潤而遭系統業者抵制的情形。因此,修法增加有線電視系統必須播出(must carry)的頻道數量是最基本要求。此外,政府也需要協助偏遠地區的線纜架設以及經濟弱勢者的收視補助。

事實上,近用媒體不僅是一種基本人權,也是「文化權」的表現,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強調,「人人都享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使大眾傳媒及通信媒體對促進參與文化生活起作用」,亦即,「文化權」指的是透過公共基礎建設的設置,甚至是法規的建立以保障傳播文化在內的各種文化展演,同時也強調大眾媒體應當作為其中的通道,以進促成不同文化的相互了解與欣賞,或者是認同。從這個角度來看,台灣媒體的族群頻道政策其實才剛起步。


台長: 五分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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