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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6 23:55:16| 人氣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連署書:我們要第十九條!--傳學鬥抗議有線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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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書:我們要第十九條!

一月四日,立法院在一片混亂中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刪除原法第十九條家族持股限制。

原法第十九條規定系統經營者之股權必須分散(全文於後),這是維持有線電視系統不至於被財團壟斷的最基本規定,然而立法院卻在財團立委蔡豪的主導修法下,廢除這項規定。

蔡豪立委本人與東森事業集團關係匪淺,曾經擔任新台北有線電視系統董事長,目前更是東森集團旗下台開公司董事,因為購地弊案遭檢察機關起訴中。蔡立委由於利益關係,理應迴避本法修訂過程,然蔡立委並未迴避修法,本法之修訂過程顯有瑕疵。

台灣有線電視在財團壟斷經營下,不但因為財團角力問題而發生多次斷訊事件;系統由大財團收購兼併的結果,全國系統幾已達成整合,非但不能以有線電視之區域特性補充地方傳播之不足,凡事講求利潤、收視率的結果,更使電視節目充滿羶色腥內容,危害國家文化根基。

第十九條廢除之後,財團對有線電視系統的壟斷問題將更加嚴重與公開化,上述諸種問題只會更形惡化。

我們對第十九條的刪除提出最嚴正抗議,要求行政院新聞局對該條文提出覆議案。


第十九條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系統經營者之股權應予分散。同一股東持有之股份不得超過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股東與其相關企業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二親等旁系血親合計持有之股份,不得超過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台長: 五分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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