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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3 18:50:56| 人氣1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車禍處理 秉持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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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駕駛車輛時,如果突然發生交通事故,與其他車輛相撞,駕駛人通常會慌張,不知如何因應;產險公會汽車險委員會與交通部道路安全委員會合作,宣導汽車駕駛人,萬一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只需秉持「放」、「撥」、「劃」、「移」及「等」的五大處理原則。



所謂「放」,是在事故現場放置「警告標誌」,告知後方駛來的車輛,前方有發生交通事故,請減速小心駕駛;至於放置警告標誌的方法,包括立即打開閃光黃燈,並在適當地方放置正三角型的「警告標示」。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如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需在事故地點的後方10公尺處,放置正三角型的警告標誌;若是快速道路或時速在60公里的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其放置警告標誌的地方,是事故地點後80公尺處;如是速限50公里以上的路段發生事故,需在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



第二步處理原則是「撥」,撥打110(報警)與119(救護)、或112(緊急求救),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善後;如有人傷亡,一切以救人為優先,將傷者立即送醫急救。至於打電話報案,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車號、時間、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如委託他人報案,萬一未來涉及刑事案件,則可能被視為「自首行為」。



第三步處理原則是「劃」,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可利用蠟筆、石頭、鐵棒等具有標記功能的物品,做為標繪工具;若該事故有人傷亡,因屬刑事案件,應保持現場完整,待救護人員前來處理,再標示定位。



第四步處理原則是「移」,及時移開肇事車輛;該交通事故如沒有人員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再將肇事車輛移置路邊,以利交通維持順暢。



第五步處理原則是「等」,平心靜氣等警察到現場處理;等待期間,當事人可先行現場拍照,並尋找目擊證人。若交通事故沒有人員傷亡,事故雙方達成和解的協議,不需警察的處理,車主亦可自行拍照存證。雖然汽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承保汽車險的產險公司提供理賠服務,減輕車主的經濟損失負擔;但車禍事故的發生,畢竟是社會資源的浪費,可能造成家庭的悲劇,損人又不利己,所有車主應有此認知。



上述放、撥、劃、移、等五項處理原則,是汽車行駛過程中,不幸發生車禍事故的應變措施;其實,上上策應是注意行車安全,保持安全距離,不隨意變換車道,避免車禍事故的發生,才是社會之福。(作者是產險公會組長)

台長: ★☺微笑老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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