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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7 13:27:14| 人氣495|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有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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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士坦丁大帝於西元313年頒佈米蘭詔書,
承認基督教為合法且自由宗教,
其背景是基於政治的意圖,
想要爭取廣大的基督徒的支持,
隨後為了應付大批因政治因素而歸入基督教的人潮,
便將聖經教導的浸水禮改為點水禮,
回想去年,
我受洗了,
我接受了浸水禮,
其實沒有多大的理由,
主要就是耶穌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
聖經怎麼說我們也就怎樣去遵守,
除非特殊情況, 否則不要因著人的意思去變更受禮的方式.

昨天晚上我回想了去年的浸禮,
原來我已經與耶穌同死同埋葬,
舊人的我不在屬亞當的後裔,
我已屬主耶穌了,
我也深信浸水禮有屬靈上的意義,
並非只有單單儀式上的象徵,
所以...我很高興.

羅馬書

6:3   你們一定知道,我們受洗跟基督耶穌合而為一,也就是受洗跟他同死。
6:4   藉著洗禮,我們已經跟他同歸於死,一起埋葬;
        正如天父以他榮耀的大能使基督從死裏
復活,
        我們同樣也要過著新的生活。

6:5   如果我們跟基督合而為一,經歷了他的死,我們同樣也要經歷他的復活。
6:6   我們知道,我們的舊我已經跟基督同釘十字架,
        為的是要摧毀罪性的自我,
        使我們不再作罪的奴隸。
6:7   因為人死了就脫離罪的權勢。
6:8   如果我們跟基督同死,我們信,我們也要跟基督同活。
6:9   因為我們知道,基督已經從死裏復活,他不再死;死也不能再控制他。
6:10 他的死,是跟罪決絕,一舉而竟全功;他現在活著,是為上帝而活。
6:11 同樣,從罪這方面來說,你們也要把自己當作死了,
        但是在基督耶穌的生命裏,你們是為上帝而活。
6:12 所以,不可再讓罪支配你們必朽的身體,使你們順服本性的情慾。
6:13 也不可讓你們自己的肢體向罪投降,作了邪惡的工具。
        相反地,你們要把自己奉獻給上帝,
        像一個從死裏被救活起來的人,
        把自己的整體奉獻給他,作為公義的器皿。
6:14 從此,你們不可再受罪的管轄;
        因為你們已不在法律之下,而是在上帝恩典之下。




以下是一些浸水禮的意義.



浸信會浸禮方式,乃以全身浸在水裡,接著再從水裡上來。視為唯一正確的浸禮的方式,而且這種方式乃是浸禮所絕對必需的。因為此乃象征與主耶穌基督一同受死埋葬,一同從死裡複活一樣。(參羅六3一11)

    于此乃有兩個問題︰(1)浸禮象征的主要意義是什么?(2)全身浸在水中的浸禮是不是唯一正當的浸禮方式。這兩個問題先后的次序乃是有意義的,因為第一個問題乃更重要,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乃要以第一個答案為根據。茲分論之。

一、浸禮主要的意義

   浸信會的浸禮,先以全身浸在水裡,接著就從水裡上來,乃是象征浸禮的主要意義。真正浸禮的意義,乃由浸在水裡,和從水裡上來,兩個動作表達出來。浸在水裡當然乃有洗滌與潔淨的意義。然而這僅為附帶的並非主要的意義。真正表達浸禮主要意義的,乃可說是羅馬書六章三至十一節和歌羅西書二章十二至十五節兩段經文。前者說,「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浸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複活一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複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這樣,你們向罪也當著自己是死的;向上帝在基督耶穌裡,卻當著自己是活的」。后者說︰「你們既受浸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複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裡複活上帝的功用。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于我們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既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明顯給眾人看,就仗著十字架夸勝」。浸禮乃是藉著在水裡受死埋葬,又從水裡上來的方式作為複活重生的表識。

   改正宗神學家對于浸禮所表征的主要意義,乃有完全不同的意見。這乃是從潔淨的意義而論。在海德堡教義問答(The  Heidelberg Catechism)第十四問說,「你所受的神聖的浸禮,這所表征的主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對你有什么意義?答曰,「主耶穌基督用所命定的水,把我們外面洗淨,並且應許我已被他所流的寶血和聖靈洗淨我心靈裡一切的污穢。這就是洗淨了我一切的罪,正如我被水洗淨了我身上一切的污穢一樣。」這個潔淨的意義,從舊約一切潔淨的禮以及新約施浸約翰的浸禮來看,乃是非常恰當的。例如詩篇五十一篇七節說︰「求你用牛膝草潔淨我,我就干淨;求你洗滌我,我就比雪更白。」以西結書三十六章二十五節說︰「我必用清水洒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潔淨你們,使你們脫離一切的污穢,棄掉一切的偶像。」約翰福音三章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節說︰「約翰也在靠近撒冷的艾嫩(新譯本)施浸,因為那裡水多;眾人都去受浸。……約翰的門徒和一個猶太人為潔淨禮發生辯論,他們來到約翰那裡,對他說︰『拉比,你看,從前和你在約但河東,你為他作見証的那一位,他也在施浸,眾人都往他那裡去了。」聖經裡面許多經文,充分的明示我們,浸禮乃表征屬靈的潔淨。使我們罪蒙洗淨成為聖潔。例如使徒行傳二章三十八節,二十二章十六節說︰「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浸,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現在你為什么耽延呢?起來,求告他的名受浸,洗去你的罪」。羅馬書六章三至十一節(見上文引);哥林多前書六章十一節說︰「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上帝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提多書三章四、五節說︰「但到了上帝我們救主的恩慈和他向人所施的慈愛顯明的時候,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希伯來書十章二十二節說︰「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洒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就當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上帝面前。」彼得前書三章二十一節說︰「這水所表明的浸禮,現在藉著耶穌基督複活也拯救你們;這浸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上帝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啟示錄一章五節說︰「那誠實作見証的,從死裡首先複活,為世上君王元首的耶穌基督,有恩惠、平安歸與你們,他愛我們,用自己的血使我們脫離罪惡(「脫離」有古卷作「洗去」」。凡此都為聖經指示我們關于浸禮主要的意義。

 

二、浸禮正當的方式

    在浸信會以外,一般教會流行的意見,認為只要洗淨一義能在浸禮的儀式中表現出來,則浸禮的方式乃是不重要的;或則全身浸在水中,或則用點水禮……都是無分軒輊。關于這個問題,不可徒憑私見,或宗派觀念,任意取舍;而須用審慎的態度,作精詳的考証。

 

    A. 全身浸水的命令──全身浸在水裡的侵禮,乃為主的命令。

    1.從原文的意義說──此乃要將全身浸在水裡的浸禮。

    a.從希臘作者與教父著作以及希臘本舊約說──例如李台勒(Liddell)與史各脫(Scott)合編的希臘聖經字典說︰乃為浸在水裡的意思。蘇福格耳(Sophocles)乃有完全相同的意見。戴耀氏(Thayer)也作同樣解釋,且加重語氣謂,乃一再浸入水裡,並且說︰「此乃為主耶穌基督所命定的神聖的禮儀。」哈佛大學戈德溫教授(Goodwin)說︰一詞的意義,乃為浸(無論是實在的或隱喻的),無論在那裡,我從來沒有聽到此詞有其他意義。我也從來沒有在辭典裡看到此詞有「點」、「洒」等其他意義。此詞只有一個十分明確的答案,為什么還有人常來問我這個問題,誠令我惶惑不解﹗

   柏魯默氏(Plummer)說,「施行浸禮只有將全身浸在水裡,始能顯明其真義。」阿博德氏(Abbott)說,「浸禮的表識,當然須全身浸水,始能確切。」而且這些解經家都不是浸信會的會友。哈斯丁氏(Hastings)說,「浸禮通常所用的方式乃是全身浸在水裡,此乃聖禮應當用的象征。」吉尼氏(Cheyne)說︰「倘于水不充分的地方,可用三次灌水的方式,但全身浸在水裡的方式,乃最為理想,此乃符合使徒保羅在羅馬書六章三至五節之言︰『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浸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複活一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複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

    孔能德氏(Conant),廣征博引,從文學科學各部門的著名作家所有的著作裡面,其中如詩人、修辭學家,雄辯家,哲學家,批評家,歷史家,地理學家,農業家,醫學家,博物學家,文典著者,神學家,他從未找到一個例証,是離開了浸水禮的,而講點水禮的。

   b.從新約裡面此詞的意義──在每一段有關此詞的經文,乃都是指全身浸在水裡的浸禮而言。例如馬太福音三章五、六、十一節說︰「那時,耶路撒冷和猶太全地,並約但河一帶地方的人,都出去到約翰那裡,承認他們的罪,在約但河裡受他的浸。……我是用水給你們施浸,叫你們悔改;但那在我以后來的,能力比我更大……他要用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浸。」(參王下五14︰「于是乃縵下去,照著神人的話,在約但河裡沐浴七回,他的肉複原,好像小孩子的肉,他就潔淨了。」)馬可福音一章五、九至十一節說︰「猶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都出去到約翰那裡,承認他們的罪,在約但河裡受他的浸。……那時,耶穌從加利利的拿撒勒來,在約但河裡受了約翰的浸。他從水裡一上來,就看見天裂開了,聖靈仿佛鴿子,降在他身上。又有聲音從天上來說︰『你是我的愛子,我喜悅你。』」

   使徒行傳二章三十八、四十一節說︰「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浸,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于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浸。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使徒行傳十六章二十四至三十三節說︰「禁卒……就跳進去,戰戰兢兢的俯伏在保羅、西拉面前;……說︰『二位先生,我當怎樣行才可以得救?』他們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們就把主的道講給他和他全家的人聽。當夜,就在那時候……他和屬乎他的人立時都受了浸。」哈納克教授(Prof. Harnack)說︰「(1)浸禮無疑的乃指全身浸在水裡的意思。(2)沒有証據可在新約和最古的基督教文獻找出來,可証此詞乃指其他的意義。(3)新約裡面沒有一段經文暗示我們,新約作者對于浸禮一詞,除了全身浸在水裡以外,還含有其他意義。」

    2.從施行浸禮的環境說──此必為全身浸水禮。

   馬可福音一章十節說︰「他(主耶穌)從水裡一上來,就看見天裂開了,聖靈仿佛鴿子,降在他身上。」約翰福音三章二十三節說︰「約翰在靠近撒冷的哀嫩也施浸,因為那裡水多;眾人都去受浸。」──據學者研究,因為那裡水夠深可以施浸。(意指全身浸水禮)使徒行傳八章二十六至三十九節說︰「二人正往前走,到了有水的地方,太監說︰『看哪﹗這裡有水,我受浸有什么妨礙呢?』于是吩咐車站住,腓利和太監二人同下水裡去,腓利就給他施浸。」關于這件事特懷德校長(President  Timothy  Dwight)看了這二人當時的環境,認為這顯然必為全身浸在水裡的浸禮。

    3.從浸禮表象的暗示說──此必為全身浸水禮。

   馬可福音十章三十八節說︰「耶穌說︰『你們不知道所求的是什么,我所喝的杯,你們能喝嗎?我所受的浸,你們能受嗎?』」這裡的杯乃是表征客西馬尼受苦的杯。(參路二二41一42)主耶穌「于是離開他們……跪下禱告,說︰『父阿﹗你若愿意,就把這杯撤去;然而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意思』」。而他所受的浸,乃是表征他要在髑髏地在十字架上受死,舍身救世的意思。(參路一二50說︰「我有當受的浸還沒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受浸的身體一直往下,乃表征主耶穌要在十字架被釘受死之時,慘烈的痛苦。羅馬書六章四節說︰「所以我們藉著浸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複活一樣。」孔尼培(Conybeare)和浩森(Howson)二氏在他們合著的《聖保羅的生平與書信》一書中,講解這節經文說︰「如果不記得原來施浸的方式,乃是全身浸入水裡的,就不能了悟其意。」溫德氏(Wendt)在其所著的《主耶穌的教訓》一書中對于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九節說︰「我來要把火丟在地上;倘若已經著起來,不也是我所愿意的嗎?」這節經文的詮釋,認為這火乃表征主耶穌將令這個世界有一種新的活力,掀起一個新的運動。于此可以想見,主耶穌的話,往往有表象暗示的意義。浸禮亦然。

   哥林多前書十章一至二節說︰「弟兄們,我不愿意你們不曉得,我們的祖宗從前都在雲下,都從海中經過;都在雲裡、海裡受浸歸了摩西。」歌羅西書二章十二節說︰「你們既受浸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複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裡複活上帝的功用。」希伯來書十章十四至二十二節說︰「弟兄們,我們既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是藉著他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從幔子經過,這幔子就是他的身體,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上帝的家,並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洒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就當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上帝面前。」屈蘭區氏(Trench)在其所著《新約類語》一書中對于這節經文的詮釋,總是指全身,絕非僅洗身體的一部分。彼得前書三章二十至二十一節說︰「就是那從前在挪亞預備方舟、上帝容忍等待的時候,不信從的人。當時進入方舟,藉著水得救的不多,只有八個人。這水所表明的浸禮,現在藉著耶穌基督複活也拯救你們;這浸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上帝面前有無虧的良心。」挪亞方舟的兩邊乃浸在水裡,挪亞在方舟裡得救,正如浸水禮乃表明信徒得救;這乃為在神面前存無虧的良心而受浸,乃為其心靈皈向上帝的象征。

    4.從教會歷史(初期教會)的見証說──

   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在他所著《論浸禮》一書中說︰「有些人妄加揣測說,使徒們在小船裡面,被浪掩蓋,就這樣行了洒水禮,使徒彼得行在海裡,所以就行了浸水禮。這種說法,實屬不當。前者乃因受風浪的襲擊,不能認為洒水禮或浸水禮;真正的浸禮,乃是為遵照主的命令,服從教會的紀律。」費曉氏(Fisher)在其所著《聖道起源論》一書中說︰「現在學者大都公認,施行浸禮,通常都是用全身浸水的方式。」夏夫氏(Schaff)在其所著《使徒教會史》中說,「關于浸禮的方式,公正的史家,從聖經注釋和歷史夾看,不能不贊同浸信會的見解。夏氏在別處又講,主耶穌在約但河受浸以及新約裡面關于浸禮所用的例証,乃都支持全身浸水而非洒水的方式,此乃天主教與基督教,無論在英國和德國最有名的聖經注釋家都直認不諱的。」

    史丹萊教務長(Dean Stanley)在伊敦大學講演,認為全身浸水禮,乃為原有的,使徒的以及普世的浸禮的方式,直到最近一世紀才有若干教會把浸水禮改為洒水禮。教會史家尼安特(Neander)在他所著的《教會史》中說,「關于浸禮的方式,全身浸水禮乃是合乎原有的製度,以及原有象征的意義;這乃為一種表征的記號,在受浸的時候,就全身進到聖靈裡面,同時又完全被聖靈滲透。……只有在生病或其他危急情況之下,才采取其他方式,例如洒水禮。」

   哈納克教授說,「從第二世紀到現在為止,我們沒有証據可以任意施行洒水禮(aspersion)。然而倘使有特殊情形,不能施行全身浸水禮,則可以洒水禮代替全身浸水禮;但是全身浸水禮乃為必須謹守遵行的常例與教條。雖于使徒們去世以后,新約的禮儀就開始變質,但全身浸水禮鮮有加以更改。」

    「十二使徒訓言」第七段說,「在流水裡施浸。倘使沒有流水,則用其他的水施浸,倘使你不能浸在冷水,則改用溫水。倘使你兩樣都不能則從頭上灌水三次」。這乃明示我們,施行浸禮,就是全身浸在水裡;倘使水不足,則用灌水禮代替全身浸水禮,紐曼氏(Dr. J. H. Newman)說,「十二使徒訓言」可能是第二世紀下葉的作品,而現代本則可能更在以后。這並未明確的講受浸重生,但是乃含有必須重生的意義。倘使絕對沒有足夠的水施浸,則可代以灌水禮,從頭上三次。在開始施浸以前,必講教義問答,悔改,禁食和祈禱。

    5.從希臘教會的理論與實際說──希臘教會著名神學家史都齊氏(De  Stourdza)說,「施浸」一詞,照字面來講,乃總是「跳進」、「掉進」、「潛水」的意義。所以「浸禮」  (Baptism)與「全身浸在水裡」(Immersion)一詞,乃是同義的。如果說用「洒水禮」來施行浸禮,或說用「洒水」把人「全身浸在水中」,乃都是不合理的自相矛盾之言。

    馬可陶慈(Marcus Dods)對于這個問題總括的講,全身浸在水中乃是浸禮原有的方式。把全身浸在水中的禮儀,乃為象征並且表明受浸的人從不聖潔到聖潔的生活;他又丟棄以往的死亡,渴慕將臨的新生。關于施浸的方式,他又說︰標準的方式乃為全身浸入水裡,此乃含有四個重大的意義︰(1)全身浸入水內,乃為浸禮首要的意義;洗滌乃為次要的。(2)保羅在羅馬書六章三至五節說︰「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浸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複活一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複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準此而言,則如果不用全身浸入水中的方式施行浸禮,則完全失去浸禮的意義。(3)施浸約翰選擇約但河附近作為他工作的場所,再從約翰福音三章二十三節所作的宣稱,「約翰在靠近撒冷的艾嫩也施浸,因為那裡水多;眾人都去受浸。」來說,則他采用的施浸方式,必然是全身浸入水中,此乃自然的結論。(4)再從提多書三章五節說︰「藉著重生的浸」(Lout-ron paligenesia)一語以及保羅在羅馬書六章所用浸禮的象征來說,又可見全身浸入水中施浸的方式,必為基督教會繼續采用的。陶慈又引証賓翰氏(Bingham)的說話,在初期基督教的世紀,全身浸入水中,乃為普遍采用施浸的方式,除非有特殊的或危急的情況,或是水不足的地方,始準用灌水禮。陶氏認為賓氏此言,誠足反映使徒保羅書信與「十二使徒訓言」的思想。

   我們看到希臘文浸禮一詞,不但可決定其有全身浸入水中的意義,並且可知此詞基本的、不變的與唯一的意義。所以施浸原有的主的命令乃是要全身浸入水中。現在基督教世界,有一個顯著的現象,開始承認全身浸入水中,乃為原有施浸的方式。佛萊特雷氏(Pfleiderer)在其所著的《宗教哲學》一書中說,「浸禮乃與聖餐一樣,藉著保羅得到其聖禮的意義。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禮乃為反覆表示的象征,乃是與主一同受死與複活。」

    B.教會無權改主命──全身浸禮既為主所命定,教會自然無權加以更改或廢棄。此乃理所當然。

   1.從教會的性質來說──一則,在新約裡面,除了地方教會以外,沒有其他有形的教會。二則,地方教會不是立法的,乃是行政的機構,不能自行立法。三則,地方教會的權能既不是她本身所有的,所以不能授權給其他機構或教會會議。四則,教會不得僭妄,把她放在聖經與基督之上,自無權更改生命。

   馬太福音五章十八至十九節說︰「我(主耶穌)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誠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但是人之通病,能說不能行,以是常常徒托空言,甚至口是心非。英國文豪莎士比亞(Shakespeare)很感嘆的說︰「信心阿,我怠忽了遵行律法,我也不能堅定我的心志去遵行,所以我唯有把律法製訂在我們意志裡面。」所以我們對于主耶穌基督所命定的浸禮,以及他在約但河受浸的聖范,唯有謹守遵行,不可玩忽苟且,或改用其他方式,以免瀆冒他的聖名。

   2.從上帝誡命的性質來說──其一,此不但是律法,而且乃是基督教會基本的律法;這不是普通的律法,乃為基本的憲章。其二,這種誡命乃表示最高立法者的智慧。倘欲加以更改,乃無啻說基督所製訂的律法不能適用現在變動的環境,此乃對于那位昔在,今在,以后永在,無所不知的主的褻瀆。其三,全身浸在水中的浸禮,乃為一切得救的福音真理適當的象征,倘用其他方式,則將成為毫無意義的儀式。質言之,教會沒有權柄可以更改施行浸禮的方式,以致失去聖禮主要的意義。這不是理論的爭辯,乃而有非常重大的關系。

    安德生氏(E. L.Anderson)說,在人間的政府是照人的旨意來修改憲法;然在上帝的國度,則要照上帝的憲章,更改人的旨意。林肯總統與杜格拉斯(Douglos)爭辯之時,譏諷他說,那有照憲法的途徑作違憲之事?浸禮不但象征受侵者進入基督的教會,且又象征其皈信基督作他的救主與主。現在有人以為這二者並無聯帶的關系。但照史丹萊之見,倘使兩者分開,此乃藐視聖禮原有神聖的意義,而且還會可能出于邪靈的悖逆與不信。所以浸禮的方式,必須遵照上帝命定的方式,除非有特殊情形,不可改用洒水禮等其他方式。














台長: 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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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我可以要這篇文章文字檔嗎?謝謝!
2009-05-12 16:49:12
RV
可以阿
2009-05-19 00:04:0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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