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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 11:04:41| 人氣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媒體評論-美媒如何報導「間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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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論-美媒如何報導「間諜」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涉洩密案,8月28日以被告身分傳訊張說明。(郭吉銓攝)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涉洩密案,8月28日以被告身分傳訊張說明。(郭吉銓攝)

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去職,喊冤、自動到檢方說明,然後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搜查住所,每日劇情高潮迭起,觀眾目不暇給,如果案件走入司法程序,往往經年累月,期間想必媒體爭相報導,將吊足觀眾及讀者胃口,現代人若是想做資訊的主人,而不是奴隸,就必須有高度辨別真偽的能力。

近年美國有幾件牽涉美中與美台「間諜」案,最後都從輕判刑,但過程中美國媒體及公眾對這些案件的認知,都可作為台灣邁向法治國家的參考。

西方保障人權的精髓可由三點顯示,1)洛克提出天賦人權,2)美國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3)法國大革命所喊出的「人人享有自由財產、安全與抵抗壓迫的權利」。西方深諳國家機器可以殘酷無情、輿論可以眾口鑠金、社會可以盲從相信,因此司法成為最後一道防線,沒有充足證據絕不能欲加以罪。媒體及無冕王更不能超越法律,否則也會吃上官司。

最著名的是李文和涉嫌盜取核子機密給中國一案。訴訟期間李文和被監禁9個月,然而聯邦政府始終無法拿出關鍵證據,證明李把核武資料交給中國,當時各大媒體因為他是華裔,鋪天蓋地的指控他。後來李文和承認一項罪名,在法庭獲釋,法官當庭對他道歉,司法界人士認為,這反映了行政機關和媒體聯合起來,對付個人可能造成的巨大傷害。

李文和獲釋後,他的律師還以聯邦政府將李文和的名字洩漏給媒體為由,提起侵犯隱私權的訴訟。

2006年美國聯邦政府和五家媒體(華盛頓郵報、洛杉磯時報、紐約時報、美國廣播公司和美聯社)宣布,向李文和支付160萬美元,了結這項指控。等於媒體打了自己一巴掌。

其餘如2004年,前國務院東亞副助卿凱德磊,涉嫌洩漏外交祕密給我國情報員程念慈,最後只以私下取走及下載機密文件被偵辦,判刑1年1天。又有被指控為美國和中國做雙面間諜的華裔女子陳文英,也只被判緩刑。

歐美國家,進行中的司法案件,檢察官都不會對外透露隻字半語,更沒有不相干人士的放話。在檢察官正式起訴前,當事人的姓名都不會公布。而在正規媒體裡,所謂消息人士的講法,除非必要,不能用,更要經過兩人以上的證實才能採用,盡量避免媒體審判。

這些所謂「間諜案」也不會擴大成為朝野政爭的工具,(如有,媒體也不會大幅報導,強調衝突性),要總統踹共或者到國會報告,多半是行政機關自己檢討保密程序,公文機密等級,限制參閱人數。

台灣的司法還有進步空間,身為第四權的媒體卻沒有認知自己在法治社會的角色,美國媒體和司法界處理間諜案,值得台灣媒體省思。(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台長: 沉默螺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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