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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6 09:20:03| 人氣730|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保險課稅 七大問題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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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課稅 七大問題待解決

■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目前正是報稅季節,很多人都會利用保險費2.4萬元的列舉扣除額,不過,這項規定已經15年沒有調整,已不符社會所需。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更指出,目前的保險課稅,至少有七大問題待解決。
第一,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度。目前每人每年2.4萬元,還包括勞保及健保等社會性保險,實際可扣除的商業人身保險有限。根據壽險公會統計,93年我國人身保險的每人平均保費支出為57,431 元,扣除額度實屬偏低。

第二、保險給付一律免稅不符公平原則。目前只要是屬於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不論給付項目名稱為滿期給付、還本金、解約金、死亡給付或醫療殘廢保險給付等,均予以免稅。

事實上,具有儲蓄性質的保單,於扣除成本後的餘額,應屬受益人利息所得,如果予以免稅,將形成各類金融商品利息所得間租稅待遇不同的不公平現象。

另外,保戶如果指定受益人,身故後的保險給付徵免遺產稅,造成高所得者利用此規定,於指定受益人後,不但每期保險費可自所得中扣除,而死亡後的保險金又可享免徵遺產稅。

第三,一律免稅使保險商品發展偏離政策目的。壽險業設計6年期儲蓄型商品,吸引許多高所得者購買,長此以往,政府稅收將嚴重短少。另外,投資型保單用於投資理財的部分,如果也視為一種保險給付,並不合理。

第四,解約給付課稅問題。有許多保險商品於投保多年後的現金解約價值,常常會超過累積已繳保費,若要保人因故中途解約,於發生全部解約或部分解約或提領時,該如何課稅?目前並無相關規定。

第五,保單紅利課稅問題。如果保戶所獲得的紅利總額,超過已繳保費總額,應為保險公司運用保險金的投資利得,理論上應屬於保戶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但目前無相關規範。

第六,保險給付是否涉及財產無償移轉贈與問題。保險給付在受益人非要保人的情形下,可能會涉及贈與稅的課徵問題。例如保戶為子女購買還本型保單,由子女領取滿期給付,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並未明定這種行為是否構成贈與,因此,這種方式也成為高所得者的避稅管道。

第七,境外保單課稅問題。投保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公司的保單,是否亦適用我國稅法相關規定?造成目前地下保單氾濫的其中一項原因,就是銷售人員以保險給付免稅為由,促使高所得者為了節稅,而將大筆資金轉購較為低廉的境外保單,嚴重危害保險市場正常發展。

【2005/05/26 經濟日報】

台長: 保險D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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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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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22:52:4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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