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11-11 12:00:10|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7年之癢鬧離被判婚前財產歸個人

7年之癢鬧離被判婚前財產歸個人


  徐州一對夫妻婚姻到了七年之癢,雙方走上法院鬧離婚,對婚前男方貸款購買的房屋及股票分割問題爭執不下。10月21日,徐州市鼓樓區法院適用《婚姻法》新解釋,判決丈夫婚前財產歸個人,女方不服上訴,10月24日,徐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陳洋、林莉原是一對夫妻,二人于2002年相識戀愛,次年11月結婚,后生有一女。隨著時間推移和糾紛增多,二人的感情發生了危機;2009年年初雙方開始分居,經濟也各自獨立,女兒隨陳洋生活,林莉未支付過撫育費。走上法庭后二人都同意離婚,對女兒的撫養也沒有異議,但對共同居住的一處房產發生很大爭議。并且林莉認為陳洋股票賬戶內的資金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庭查明,2003年7月,為了結婚陳洋購買坐落于徐州市某小區一套房屋,建筑面積為110.73平方米,總房款168534元,陳洋家人支付首付款48534元,陳洋向銀行貸款12萬元,還款期限從200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房屋所有權人為陳洋。陳洋與林莉登記結婚后至今,從陳洋銀行賬戶上每月償還房貸八、九百元不等(隨銀行利息變化浮動)。陳洋的月工資收入在2003年、2004年約800余元,在2006年、2007年約1000元至1500元不等,在2010年約3000余元。林莉在其父母的超市打工,工資一直存放在其母親處。

  根據林莉申請,法院依職權分別調取了陳洋的股票賬戶交易記錄及銀行存款明細。查明:陳洋在婚前開立股票賬戶投資股票,至登記結婚之日,陳洋股票賬戶內資金余額500余元、股票為“基金泰和”600股(當時市值人民幣500余元),其后一直未有交易,也未有存入資金。2006年2月9日,陳洋將“基金泰和”600股賣出,其股票賬戶資金余額為927.53元。同年2月24日,陳洋將該款全部取出,其股票賬戶資金為0元。而到2007年3月13日、3月16日、3月19日、3月23日,陳洋的股票賬戶內分別轉入1萬元、5萬元、7千元、4萬元,共計10.7萬元。其后,陳洋用該筆資金進行股票交易。

  法官又對陳洋近年來在的銀行存、取款情況進行調查,查明陳洋只在交通銀行有存款5768.39元,該銀行交易明細顯示該銀行賬戶只有存入,沒有支出,2009年2月4日的存款總額為3634.04元,2010年3月4日和2011年2月19日分別存入1000元和1100元。林莉主張該存款為共同財產。

  對于林莉主張房屋為婚后共同財產并要求分割的問題,法官認為,該房屋是陳洋婚前所買,首付款由陳洋家人支付,其余是陳洋從銀行貸款并從2003年8月1日開始,從陳洋銀行賬戶上按月償還房貸。歸還房貸均是以陳洋名義,陳洋每月亦有固定工資,有能力支付房貸。對于陳洋關于“房貸均是由其父親出資償還的”主張,法院不予認可。在婚姻存續期間,陳洋的工資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因素,由不動產權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合理補償數額應考慮歸還房貸的資金來源、雙方分居生活期間經濟各自獨立、分居生活期間的房貸由陳洋獨自償還等因素,綜合衡量確定。同時,林莉于分居生活前婚姻存續期間在其父母處打工的工資收入也應認定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林莉在雙方分居生活期間也應支付婚生女撫育費。以上相互折抵后,法院酌情認定陳洋補償林莉人民幣12000元。

  關于陳洋股票賬戶內股票資金是否應當分割問題,法官認為,雙方登記結婚前,陳洋股票賬戶內股票市值及資金總額僅為1000余元,2006年全部取出。二人登記結婚后,支出購置家電、家具、裝修房屋等支出50000余元,雙方認可。林莉的打工收入存在其母親處,陳洋當時工資較低,每月償還房貸后已所剩無幾,致使家庭生活相當拮據,對此,林莉不予否認。2007年3月短短十天內,陳洋股票賬戶內存入資金10.7元,而且這期間陳洋銀行交易明細顯示銀行賬戶只有存入,沒有支出。在家庭生活相當拮據及雙方無其他資金來源的情況下,林莉主張該大額資金為雙方共有財產,與雙方的收入、支出明顯不符,與雙方日常生活狀況不符,更與其上述自認相互矛盾。因此陳洋戶名下股票賬戶內的股票資金不應作為陳洋、林莉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最終,法院除判決準予陳洋、林莉離婚;除對家庭財產、女兒撫養作出判決外;還判決二人爭議的房屋及房屋裝潢歸陳洋所有,房貸由陳洋償還,陳洋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補償林莉12000元;陳洋處銀行存款人民幣5768.39元,其中3968.39元歸陳洋所有,余下1800元歸林莉所有。林莉不服提出上訴后,被終審維持原判。


台長: abigail
人氣(15)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