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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2 22:42:10| 人氣493| 回應4 | 上一篇 | 下一篇

樂在工作系列講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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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七禮拜(六)pm2:00
樂在工作系列講座~不動產知多少!?

期待嗎!?
TOSI將帶領大家掌握趨勢脈動
順應法令變遷因時制宜
幫助大家ㄧ窺不動產的深邃
並引領咱們探究之中的奧秘
用盡當用的策略來分散風險
~歡迎各種不動產估算鑑價問題~
2月24日(六)初七下午2點敬邀您ㄧ同來規劃研習

台長: Jerry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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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今天非常謝謝TOSI的專題分享
大小朋友共計26人參加
超豐富內容&實戰經驗與案例解析
來不及參加嗎?!
沒關係
社青團契有為各位錄製mp3
歡迎出借索取..以契友&會友優先..不便之處尚祈見諒
未來並將建置社青網站
再將聚會內容電子檔上傳..
另外EVA將邀請TOSI會長提供地政相關網頁和地方稅務資訊..為各位累積更多不動產經驗值
2007-02-24 22:03:51
EVA
2007-02-24 22:21:30
EVA
地價稅
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之已規定地價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土地為信託財產者為受託人;但經指定代繳者,代繳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減免規則、平均地權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農業發展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田賦
對未規定地價或已規定地價,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而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農地。(目前停徵) 同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或預徵土地增值稅。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房屋稅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1.房屋所有人。
2.設有典權者之典權人。
3.房屋為信託財產者為受託人。 房屋稅條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臺灣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 、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1.買賣契稅,為買受人。
2.典權契稅,為典權人。
3.交換契稅,為交換後之取得人。
4.贈與契稅,為受贈人。
5.分割契稅,為分割後之取得人。
6.占有契稅,為占有人。 契稅條例 。
2007-02-24 22:30:38
Jason
實務上的常識
我覺得很棒喔!
沒聽真是可惜啊!!哈哈

謝謝TO-SI的分享
2007-02-27 18:49:5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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