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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14

△ 按病人於出院後死亡,無法取得醫院証明書,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証明書。又依同條第四條規定,衛 生所依上述該項規定檢驗屍體,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或診 斷書參考,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 78.10.05. 衛署醫字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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