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現在改名為書面契約借屍還魂
幼兒園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96.05.21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甲方審閱__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七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名稱)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幼兒園名稱)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立案字號________
茲就甲方將幼兒________ 委託乙方於該園提供教育與照顧事宜,雙方訂定本契約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之幼兒教育、照顧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
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之約定定之。
第二條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家長須知、學童須知及學期行事曆。
三、本契約附件及本契約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二、幼兒園:指提供二歲以上幼兒教育及照 顧服務之教保機構。
三、教保人員:指園長、主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第四條 幼兒園之立案
乙方保證其為向教育主管機關合法立案之幼兒園,辦理就讀二歲至入國小前幼兒教育及照
顧服務,其負責人、教保人員、社工人員、交通車司機、交通車隨車人員等之資格配置及
所用場地、建物、設施、設備、交通工具及招生名額等,均符合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幼兒
園設立及管理辦法、消防、衛生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將繼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教育、照顧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
乙方提供之教育及照顧服務內容包含:
一、幼兒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有關服務之提供。
二、營養、健康保健及人身安全保護等相關照顧之提供。
三、幼兒期發展適宜環境及學習活動之提供。
四、身體動作、語言、認知、情緒發展及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之增進;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
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培養;以及生活常識、自然及社會環境之認識等有關活動之提供。
五、幼兒生活、成長紀錄及發展與學習評量。
六、建立良好家庭關係有關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除前項服務外,乙方所提供之其他服務項目包括:
一、餐點提供。
二、幼兒團體保險。
三、代購運動服、制服、書包、餐包、餐具、室內鞋、舞衣、__________________
四、 □交通車接送:□單趟 □來回。
五、 □戶外教學:每月_____次,_____次全天,_____次半天。
六、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項之負責教保人員名單及時間表如附件一,教學內容及進度表如附件二,餐點內容如
附件三,戶外教學時間、地點及方式如附件四。
本契約附件、家長須知、學童須知、幼兒團體保險及學期行事曆等構成契約內容之書面文
件,乙方應於締約時主動提供甲方。
本服務內容,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變更。第二項規定之事項,具不得已之情事者,
乙方得變更,但應於變更前相當期間內,通知甲方。因變更服務內容所減少之費用,應返
還給甲方。(如有增加費用可否增收?)
第六條 托育時間
一、本服務期間: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 月____日
二、收托時間:星期__、__、__:自___午___時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分止。
星期__、__、__:自___午___時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分止。
星期六 (非周休) :自___午___時___分起至___午___時___分止。
第七條 接送方式
赴幼兒園:
一、 □幼兒自行前往□由甲方負責送往。
二、 □乙方□人員□交通車,於每天_____時_____分,至_______________接幼兒
離幼兒園:
一、 □幼兒自行離去。
二、 □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赴幼兒園接幼兒。
三、 □乙方於每天____時____分至____時____分間,送幼兒至________________
四、 □乙方於每天____時____分至____時____分間,送幼兒至________________
並交與甲方指定之人。
□甲方指定之人包括:
一、姓名: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二、姓名: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三、姓名: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甲方增減或變更指定之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乙方。該指定之人並應主動向乙方出示身
分證明,否則乙方得予拒絕。
第八條 托育費用
學費每學期(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元,其中
包括 費______元,______費______元。
月費(每個月起日至末日)_____元,其中包括□餐點費_______元、□才藝費______元
及□_______費________元。
代辦費_____元,其中包括□團體保險費______元、□交通費______元、
□戶外教學費______元、□冬天制服費____元、□夏天制服費______元、
□冬天運動服費_____元、□夏天運動費_____元、□舞衣______元、□室內鞋____元、
□書包______元、□個人餐具______元、□_______費_______元。
其他費用____元,其中包括□_______費______元,□_______費______元,
□_______費_______元。
甲方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後_____日內繳清學費、代辦費、其他必要費用,每月______日
前繳付當月月費及前月之逾時托育費用。甲方繳付費用後,乙方應開立收據交由甲方收存。
乙方亦應留存備查。
訂位金或保額金_______元視為學費預收,於註冊時在學費中扣除。
幼兒入園就讀日起_____日內為幼兒適應環境期(試讀期),期間內任意解約幼兒離園,乙方
應退還學雜費及其他各項費用之全部,但得收取行政作業費___元。(不得高於○○○元)
第九條 乙方接送逾時或時數短少
乙方不得逾時接送托育幼兒或短少照顧時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乙方逾時或短少時數
論:
一、乙方遲接幼兒至幼兒園或提早或延後送回幼兒超過約定時間____分鐘以上者。
二、乙方照顧幼兒人員缺席________分鐘以上者。
前項情形,乙方應負擔甲方因而增加之支出,並賠償甲方所受損害。
第十條 甲方接送逾時
甲方不得逾時接送托育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甲方逾時論:
一、甲方提早送幼兒至幼兒園或延後接回幼兒逾約定時間____分鐘者。
二、乙方送幼兒至甲方指定之地點,但甲方及其指定之人不在,致乙方又將幼兒帶回幼兒園者。
前項情形,甲方應儘速接回幼兒。超過____分鐘,甲方未接回幼兒者,乙方應通知甲方或
甲方指定之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不來接回幼兒時,甲方應即通知緊急聯絡人,無法通
知或經通知而不來接回幼兒時,得將幼兒送托合格之居家式照顧服務,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之幼兒逾時仍留滯於幼兒園,應支付逾時費用,每小時________元,逾時超過_____小
時者,每小時______元。超過_____小時者,每小時______元。
未滿三十分鐘者,不計。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第十一條 保護照顧
甲方幼兒由乙方照顧期間,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維護幼兒安全,並給予
適當照顧。但甲方幼兒如疑似感染法定傳染疾病或確實感染法定傳染疾病,自疑似感染或
確已感染時起,即應在家休息。(強制送來園又如何?)
第十二條 教學內容及戶外教學活動
乙方應於每學期開學後、或甲方之幼兒入學一週內,主動提供甲方或公告以下內容:乙
方之機構教育與照顧目標與內容、乙方教保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及證照、乙方之衛
生與安全維護措施、教學課程表、教學內容暨進度表。
乙方安排於幼兒園以外場所教學或活動時,應事前告知甲方相關內容、時間等細節,並
徵得甲方同意。戶外教學活動期間,乙方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十三條 告知義務
甲方應將幼兒之健康狀況及應注意事項,預先告知乙方,並提供必需之藥物或器材及使
用之方法。
乙方負責人、教保人員、招生名額、場地、建物、設施設備、交通工具、戶外教學或接
送幼兒人員等事項有顯有變更時,應事先通知甲方。
第十四條 說明及修正義務
甲方就乙方提供其幼兒之本服務方式或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乙方提出說明,乙方無正
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第十五條 緊急事故處理
甲方幼兒於幼兒園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乙方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或處理,
同時通知甲方,通知不到者,應即通知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有送醫治療之必要時,
應優先送往下列甲方指定之醫院就醫診治。如甲方未指定,或甲方指定之醫院拒收或無
法處理時,乙方得送往其他醫院。
甲方指定之醫院:
感冒或發燒: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
扭傷: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
外傷: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
其他: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
甲方幼兒逾時未到達幼兒園,原因不明或有遭遇危險之虞,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
取必要之措施。通知不到甲方者,應即通知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
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健康管理
乙方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定期辦理幼兒健康檢查,依檢查結果,
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並應將其實施之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及預防接種等
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
乙方應每月或每兩個月定期紀錄幼兒身心發展狀況,甲方得請求提供其幼兒之紀錄參
考,乙方不得拒絕。
前二項幼兒資料,乙方、乙方之教保人員及其他人員應予保密。但經甲方同意或依其他
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乙方得請求甲方告知幼兒之特殊身心健康狀況。(應主動告知,兒照法已修正)
甲方之幼兒曾經或目前患有下列疾病,乙方應配合照顧方式:
幼兒患有:________;乙方應配合照顧方式:________。
幼兒患有:________;乙方應配合照顧方式:________。
幼兒患有:________;乙方應配合照顧方式:________。
甲方之幼兒有下列特殊習慣,乙方應配合照顧或導正方式:
________;乙方應配合照顧或導正方式:________。
________;乙方應配合照顧或導正方式:________。
第十七條 幼兒園親子活動
甲方應配合參加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必要而為其幼兒所舉辦的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
動。
甲方至少每 年應參加一次乙方所舉辦之親子活動。(不參加又如何?)
乙方辦理前二項活動時,應考量甲方可參與之時間,並以書面或公告方式於活動前(至
少一週)告知甲方。
第十八條 甲方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乙方負責人、教保人員、招生名額、托育場地、建物、設施、設備、交通車等,於締約
後顯有變更致影響甲方之權益,經甲方限期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逾時接送幼兒每學期____次以上,合計逾時達_____小時以上者。
三、乙方短少時數每學期____次以上,合計短少時間達_____小時以上者。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甲方要求乙方改善,仍未改善者:
(一) 疏於照顧幼兒或懈怠職責者。
(二) 言行舉止不當對幼兒有不良影響者。
(三) 有損害幼兒身心之行為者。
第十九條 乙方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甲方未如期繳費,經乙方限期催繳,仍未繳清者。
二、甲方逾時接送幼兒____次以上,合計逾時達_____小時以上者,惟因不可歸責甲方事由,
致甲方未能事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幼兒於乙方幼兒園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經制止無效者:
(一) 經常不遵守乙方托育場所之秩序。
(二) 破壞乙方托育場所物品、設備。
(三) 損害其他幼兒身體或財產。
(四) 甲方幼兒疑感染法定疾病或確已感染法定疾病,經勸導不從仍上課者。
(五) 經常有影響其他學童之不當行為者。
四、甲方不遵守乙方托育場所之秩序,嚴重影響幼兒上課秩序或安全衛生,經制止無效者。
第二十條 不可歸責事由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所訂事項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當事人
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 退費標準與手續
甲方因第十八條所列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____
日內(但不得逾二星期),將剩餘托育期間費用 □註冊費□月費,加計返還金額____
倍之違約金,退還甲方。
乙方因第十九條所列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應於終止日起___日內(但
得逾二星期),將剩餘托育期間費用□註冊費□月費,扣除百分之____作為手續費後,
退還甲方。(乙方倍數計,甲方百分比計,合理嗎?)
本契約終止時,其退費標準及手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訂定之幼兒園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如附件五,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辦理。
第二十二條 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一方,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資料保護
乙方及其負責人、乙方之教保人員及其他人員對任何甲方及其幼兒之基本資料有保密
之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及其幼兒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做
不當利用,乙方違反本規定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外,並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默示更新
本契約期滿後,如甲方繼續委託乙方照顧幼兒而未另定新約者,本契約條款除雙方明
示或默示修正之部份外,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 申訴處理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有不滿時,乙方應指派專人接受申訴。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
方應儘量以協商方式處理。甲方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
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乙方應配合前往辦理。
甲方認為乙方所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有損幼兒權益者,得向乙方提出異議,若不服乙
方就其異議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次日起三十天內,向乙方所在地之主管機
關提起申訴,不服地方主管機關之申訴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事件,雙方合意以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
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七條 契約分存
本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乙方: 負責人:
立案日期: 立案字號:
營業所: 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