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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0 17:00:47| 人氣1,8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201為幼兒教育而走」沉痛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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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為幼兒教育而走」沉痛的心聲

朝陽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兼任講師

長庚技術學院幼兒保育系兼任講師

南亞技術學院幼兒保育系兼任講師

育達技術學院幼兒保育系兼任講師

台北縣私立三民幼稚園董事長

蘇傳臣

 

敬愛的幼教前輩與先進:

您好!

您瞭解目前「幼托整合」的發展現況嗎?您知道何謂「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定型化契約」或「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畫」嗎?

如果您是一位關心孩子和幼兒教育的人,您一定會樂於看完這封信。

誰在反對幼托整合?

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8710181018為幼兒教育而走」三項訴求:

1.爭取「幼兒教育券」補助家長。

2.呼籲政府加速推動「幼托整合」。

3.幼教、幼保「師資合流培育」。

我們不但不反對幼托整合,而且還曾為幼托整合奮力奔走、大聲疾呼!

為什麼要幼托整合?

我國學齡前幼兒之學習、成長與發展階段,長期以來無論於學理面或實務面均呈現「教育」與「保育」分離之兩大體系,二者由於法源基礎、立案標準、主管機關、收托年齡、工作人員、教保內涵等條件多有不同,因而形成「雙頭馬車」的歧異現象。

教育部91422日「幼托整合方案規劃專案報告」:幼托整合定位與目標在於整合學前階段0至六歲幼兒教保機構所發揮之功能,並期「統一事權」以「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教保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http://www3.nccu.edu.tw/~mujinc/teaching/9-107childhood/7-1-1.doc)

我全體幼教夥伴均引頸企盼。然事實如何?

誰背離了幼托整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95316日形成草案,把幼稚園和托兒所的「雙頭馬車」變成了機構式、居家式、社區互助式、課後照顧中心的多頭馬車,草案內容荒腔走板、自相矛盾。

本人或幼教代表參與多次會議討論,會議過程引經據典、據理力爭,終因孤掌難鳴而形同狗吠火車,幾無討論空間。

956月教育部於全國北、中、南、東召開四場公聽會,會場由數百人至上千人。幼教夥伴雖持續據理力爭,結果非但毫無進展,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公聽會結束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卻於一夕之間變成了「兒童教育及照顧法」。何以有此重大轉變?轉變過程如何?為何背離幼托整合定位與目標?我等多次請教,教育部卻置之不理、一意孤行。

這是真的幼托整合?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計八章七十一條,內容如何荒腔走板、自相矛盾?只因「罄竹難書」,僅列舉數條為例:

1.第三條,居家式二至六歲幼兒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社會局),機構式幼兒園二至六歲幼兒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教育局)主管機關事權有統一嗎?

2.第二十條,機構式幼兒園大班幼兒需配置合格教師,居家式大班幼兒僅高中()幼保科畢業之助理教保員即可。如此能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嗎?

3.第四十八條,所有教保機構均需立案,居家式僅登記即可,且登記得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幼兒園需通過公安、消安檢查,居家式幼兒安全誰把關?

  4.第四十九條,所有教保機構均需立案,但國民小學於原校辦理兒童課後教保服務者,不在此限。如此能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嗎?

5.第七章罰則,自56條至65條,處罰條款計有十條數十項。幼教還是教育嗎?

綜如上述,「幼托整合」之後,各單位之立案標準、主管機關、收托年齡、工作人員、教保內涵等條件仍存在眾多歧異。請問「幼托整合」之初衷何在?它到底是要讓未來的幼教整體環境往上提升,還是向下沉淪?

我們絕對不反對幼托整合,但反對背離幼托整合定位與目標的「兒照法」!

 

幼兒園定型化契約

「幼兒園定型化契約」源自於「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五十二條,教保服務提供者受託照顧兒童,應與其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 

未訂定書面契約,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教保機構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 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收托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止辦理收托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幼兒園定型化契約」計二十九條,因內容複雜,無法一一細述,僅以媒體報導及本會聲明概要說明如下:

中國時報 2007.06.22 【中時電子報羅暐智/台北報導】

教育部日前委託台北大學擬訂「幼兒園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引發長與幼托業者不滿。國民黨立委周守訓今(二十二)日批評,教育部幼教權當成「商品」,嚴重傷害幼教權,也傷害教育的專業性,他呼籲教育部重新檢討,撤銷契約模式。

周守訓與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台北幼兒教育協會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抗議教育部推動「幼托整合」政策的過程率且內容荒謬,讓幼兒教育的「專業」變成「商業」,不只家長抱怨,幼教老師也大嘆不如歸去。

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顧問蘇傳臣指出,草案中明訂,若幼兒發生「經常不遵守托育場所秩序」、「破壞托育場所物品、設備」,經制止無效,幼兒園得要求解約,變相開除幼兒,這樣根

本就是剝奪幼兒的受教權。

蘇傳臣說,「犯錯是幼兒的天性」,零到六歲的幼兒好奇心強、活動力大,幼教老師必須教育他正確的行為與良好的生活習慣,若依契約規範,所有的幼兒大概一個月內會全數被開除

,家長與幼兒的權益都受損。

蘇傳臣表示,契約明訂,「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明顯把幼兒當成商品,家長成為消費者,他們無法接受。

其他幼托業者也抗議說,她們支持教育部推動「幼托整合」,但教育部在制定政策前,並未廣泛聽取幼托業者的意見,而只是找法學專家去制定這樣的契約內容,單方面認為可以保障

家長的權益,而漠視幼托業者的專業性,只會讓雙方都受傷。

周守訓表示,教育部的出發點或許是為了保障家長與園方雙方的權益,但做法顯然是失敗的,他呼籲教育部立即改善問題的契約,多聽業者與家長的聲音。

 

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聲明

「老師是孩子的第二位母親」、「家長是我們親密的教育夥伴」,幾十年來每一個幼教人都在朝這個目標努力,也都期許自己成為一個孩子喜愛、家長肯定的專業幼教人。

教育部是我們共同的大家長,也就像是我們的父母一樣,父母引導孩子、鼓勵孩子、認同孩子唯恐不及,何以會視如小人、時時防範、處處打壓、歧視否定?

「幼托整合」原本是我全體幼教夥伴引頸企盼數十年之久的重大政策,何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一夕之間會變成「『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而且內容荒腔走板,完全背離幼托整合「統一事權」與「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的定位與目標,我幼教夥伴參與數十次相關會議,卻如狗吠火車,幾無討論空間。

「幼兒園定型化契約範本」將親師關係、師生關係直接簡化為消費行為,家長變成消費者,幼教成為商品化,此舉不僅將徹底摧毀親、師、生之間長久建構的良好文化,亦將徒增親、師之間的利害爭議,最終受害的必將是幼兒。

我們期待幼兒教育能夠回歸為「專業」,而不是「商業」。所以,我們反對將家長定位為消費者,將幼教轉型為商品化的「定型化契約」!

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畫

教育部實施「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畫」理由有四:1.托教機構分布不均且公私失衡,2.出生率下降、經濟弱勢幼兒比率偏高,3.合格師資在職率偏低,4.私部門營利服務比重過高,易致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悖離教育與照顧精神。

數十年前,我國由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眾多婦女投入就業市場,幼兒乏人照應,政府未能符應社會需求,及時訂定幼教政策、提供幼兒照顧,私立托教機構乃應運而生。所謂「托教機構分布不均且公私失衡」,請問「何以致之」?「孰令致之」?

長期以來我國幼兒教育預算僅佔教育總預算3%左右,有限的教育資源幾乎完全運用於公立托教機構,政府何曾對私立托教機構有任何照顧或補助?且據研究顯示,公立托教機構每位幼兒教育成本多高於私立,只不過是由全體納稅人負擔而已。所謂「私部門營利服務比重過高」,請問「何以致之」?「孰令致之」?

數十年來,成千上萬的私立幼教夥伴奉獻青春、竭盡心力的為幼兒教育而努力,不但為政府和父母照顧了無數的幼兒,台灣的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我們應該也佔有一定的歷史地位。可悲的是,近年來我國幼兒出生人口逐年下降,政府不思因應之道,卻將責任歸咎於「私部門」托育費用過高……云云。

誠所謂「鳥盡弓藏」、「兔死狗烹」,萬千私立幼教夥伴同感「傷痛萬分」與「情何以堪」!

 

幼教、幼保師資合流培育

本人曾任教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幼兒教育系近十年,朝陽科技大學等校院幼兒保育系近八年,對個人而言,幼兒「教」育系與幼兒「保」育系的學生沒有任何差異,都是我們必須努力給予良好養成教育的對象,因為他們都有可能是影響孩子一生一世的幼教工作者。

同樣的四年青春,同樣的128學分,為什麼依照「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20條的規定,5-6歲大班的小朋友一定要幼兒教育系畢業的教師才能教,幼兒保育系畢業的教保員只能帶2-5歲的孩子?如果只有教師才代表專業,個人不禁要質疑:到底是幼兒保育系的學生有問題?還是老師有問題?亦或者是兩者都有問題?個人更想要請教:不知哪一派的學者或理論告訴我們5-6歲幼兒的學習、成長與發展比2-5歲的幼兒更為重要,所以需要不同階層的工作人員?

如果幼托整合的定位與目標,真的是要「統一事權」並「提供幼兒享有同等的教保品質」,為何僅探討下游基層園所現場的整合,卻無視上游師資養成教育仍處於「雙頭馬車」的分流狀態?

我們建議將幼兒「教育」系與幼兒「保育」系整合為幼兒「教保」系,重新規劃課程內容,讓每位有志於幼教工作的莘莘學子,在奉獻了四年的青春以後,都能找到他們未來的方向與目標。

「街頭遊行」對我們來說十分陌生,那兒也不是我們熟悉的地方。但是為了「正本清源」、「撥亂返正」,我們不得不站出來提出我們沉痛的呼籲:

1.即刻撤回「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另行協商研議「幼兒園法」。

2.停止推動「幼兒園定型化契約」,回復親、師、生良性互動關係。

3.立即終止「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劃」,保障合法公私幼托機構權益。

4.立法增加幼托經費,補助26歲幼兒教育券,減輕家長負擔。

5.幼教、幼保師資合流培育,教保人員工作機會均等,提升幼托品質。

6.公平分配幼托經費,改善教保人員待遇福利,創造優質幼托環境。

 

1201為幼兒教育而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過程而不是結果。我們希望獲得教育部善意的回應、理性的溝通,期能經由產、官、學各界有識之士摒棄本位主義的立場,同心協力讓「幼托整合」回歸其原始的定位與目標,進而做到真正的「事權統一」以「提供幼兒享有同等的教保品質」,並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教保人員的基本合法權益。

幼教夥伴從來都是一群最最溫和、理性、純真與善良的教育工作者,我們絕不是反對政府,而是反對背離「幼托整合」定位與目標的不當政策;我們絕不是反對其他群體,而是反對少數「左手包研究、右手包專案,立場不公正、球員兼裁判」,因「幼托整合」而從中獲利的特定既得利益者。

 

我們的心聲

幼教工作是以生命影響生命的工作

我為成就孩子而來˙也因孩子成就自己

台長: 蒙特梭利夢想的執行者湯潤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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