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的種類可分四類
1. 普通類火災「A類」:凡由木材、紙、棉、布、塑膠等固体所引起之火災。
2. 油類火災「B類」:凡由引火性液体及固体油脂及液化石油器,乙炔等易燃氣体所引起
之 火災。
3. 電氣類火災「C類」:凡通電中之電氣設備,如變壓器、電氣走火等引起之火災。
4.金屬類火災「D類」:凡鉀、鈉、鎂、鋰及禁水物質引起之火災。
用電安全常識:
保險絲熔斷,是用電過量預告,不可愈換愈粗,以免短路時,不能即時熔斷,引起火災。
電線老舊,最易破損,應注意檢查更換。
衣櫃內不可裝設電燈用來烘乾衣物。
電暖爐旁不可放置易燃物品或靠近衣服。
電熱水器檢查其自動調節器裝置是否有損壞,以免發熱過當引起火災。
電氣房及電氣開關附近應備鹵化烷滅火器或CO2滅火器以資防火。
火警發生時之處置及注意事項:
發現火警時務必保持鎮定,立刻取用就近滅火器,對準火點噴射滅火劑。並同時撥「*90」電話向總機報警(總機立即處置)。
報警時須詳報火警地點、火災種類、火勢,有無爆炸之危險。
發生火警時,員工應主動迅速趕往火警現場,全力實施緊急自救。
電氣火災、化學品火災、油類火災切勿用水撲救,應待切斷電源後,使用泡沬、氣体滅火劑或泥沙、棉被覆蓋。
緊急逃生時病患為第一優先,重病及無法行動者,利用床單、推床或其他方式緊急運用。
必須穿越濃煙區域時,應利用布質類濕水掩口鼻,以低姿勢通出。
必須越過火場時,設法浸濕身上衣服,或浸濕棉被、床單、窗簾、毛毯裹住身体衝出。
身上衣服著火時,立刻就地翻滾,或跳入水中。僅背部著火時,背向墻壁左右翻滾即可。
逃生目標為室外空地及屋頂平台,務必設法經由安全梯、道,到達目的地。
無法到達目的地時,應設法逃至陽台或窗口較安全處待救。
火場內有火光處切勿前進,應向無火光方向逃至較安全處待救。
高樓層火災,切勿冒險跳樓,應在明顯處呼叫待救。
居家防火
1.訂定居家逃生計劃實際演練在漆
黑環境中能很快摸出大門逃生。
2.不亂丟煙蒂,不在床上吸煙。
3.廚房油污,應定時清洗。
4.不設置鐵窗,請為自己留一個逃
生出口。
5.火柴打火機應收藏於小孩無法搆
及取玩的地方。
6.電器、電線,要定時檢修。
7.隨手關閉爐火、電器開關。
8.瓦斯熱水器應設置屋外,以免一
氧化碳中毒。
消防觀念
(一)
當火災發生時,用濕毛巾掩住口鼻,
請問毛巾弄濕了要不要擰乾??
當然要,
不然還沒被煙嗆死先被水嗆死,
這真的要怪政府以前宣導錯誤,
只說要將毛巾弄濕也沒說要擰乾…
(二)
如果沒有水可以弄濕毛巾,
需不需要當場灑泡尿或吐口水弄濕毛巾??
當然不需要,
第一,那種緊急情況要灑得出尿也難,
第二,火災逃生時間是三分二十五秒,
難道要花兩分鐘在那邊灑尿嗎??
第三,專家說乾毛巾和濕毛巾的效果沒差多少,
第四,尿很臭。
(三)
如果房間外都是煙和火而逃不出去的話,
這時房間內如果有馬桶,
可以把臉埋入馬桶吸取僅存的空氣
(意思就是告誡大家平常要多洗馬桶)。
如果沒有馬桶.... 通常衣櫥因為都是關著的,
所以衣櫥內也有剩餘的空氣,可以躲在衣櫥內,
不管躲在哪裡都要用硬物敲擊牆壁或地面
讓救生員可以找到你…
(四)
火場逃生採低姿勢爬行逃出,
但如果是在公共場所遇到火災就不要再爬了,
因為可能沒被燒死先被踩死…
當然如果可以的話,
沿著牆壁採低姿勢快速逃出最好…
(五)
在火場內要不要睜開眼睛??
當然不要,
不要相信電視電影的火災現場
好像紅白藍綠什麼顏色都有,
其實根本是漆黑一片,
有沒有張開眼睛都沒用,
而且如果眼睛長時間
在高溫煙霧下會被灼傷而導致失明…
此時手盡量向前伸,以手代眼……
(六)
逃生時需不需要用塑膠袋裝空氣套在頭上??
如果只是火災初期溫度不高時可以,
如果已是火災中後期,
四周溫度很高就千萬不要,
除非你想當天龍八部裡面那個鐵丑,
因為高溫會使塑膠袋溶解粘在皮膚上
導致….自己想像.......
(七)
愛美的女士遇到火災第一件事是什麼??
脫掉絲襪,因為絲襪和塑膠袋的"效果"一樣……… (絲襪容易讓腿的皮膚燒傷)
(八)
現在有一種沒有保存期限的滅火器,
而且可以多次使用,
這種滅火器所用的材料是"海龍"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寫),
可以噴在衣物上逃出火場,
但不要直接噴在皮膚上否則可能會凍傷,
或者可以噴在棉被上披著棉被逃出………
九)
家裡的滅火器放在廚房裡??
錯!
千萬不要放在廚房裡,因為如果廚房起火,
哪有可能還衝進去拿滅火器…
再不然就放在廚房門外。
最好是放在臥室裡,
如果發生火災可以馬上拿到,
如果沒發生火災還可以用來打小偷…
緊急救護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內政部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一五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八五○二○四九二號令會銜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 內政部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0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八五0五0一一一號令會銜發布 修正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94年04月28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40092900號令,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0940201504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之救護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
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第五條 緊急傷病患之接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緊急傷病患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前項以外其他醫療機構者,得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
第六條 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第八條 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之緊急傷病患時,應注意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並立即依規定實施消毒。其處理情形應逐級陳報相關機關。受理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醫院,經診斷該緊急傷病患為法定傳染病患時,應即將診斷結果通知消防機關,以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第十條 消防機關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具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以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前項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師資及考試取得資格,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十一條 消防機關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
第十二條 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勤務時,應著制式服裝。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時,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第十四條 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送抵救急救醫院時,應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
第十五條 消防機關為因應特殊意外災害緊急救護需求,應研訂執行計畫,並就計畫每年實施訓練或演習乙次。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因應大量傷病患救護需要,得訂定相互支援計畫。
第十八條 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第十九條 (刪除)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緊急救護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內政部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一五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八五○二○四九二號令會銜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 內政部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0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八五0五0一一一號令會銜發布 修正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94年04月28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40092900號令,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0940201504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之救護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
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第五條 緊急傷病患之接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緊急傷病患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前項以外其他醫療機構者,得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
第六條 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第八條 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之緊急傷病患時,應注意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並立即依規定實施消毒。其處理情形應逐級陳報相關機關。受理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醫院,經診斷該緊急傷病患為法定傳染病患時,應即將診斷結果通知消防機關,以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第十條 消防機關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具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以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前項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師資及考試取得資格,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十一條 消防機關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
第十二條 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勤務時,應著制式服裝。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時,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第十四條 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送抵救急救醫院時,應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
第十五條 消防機關為因應特殊意外災害緊急救護需求,應研訂執行計畫,並就計畫每年實施訓練或演習乙次。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因應大量傷病患救護需要,得訂定相互支援計畫。
第十八條 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第十九條 (刪除)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緊急救護
【內政部消防署90.4.6.90消署護字第9003676號函】
主旨: 函轉行政院衛生署有關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送醫及到院後轉診之運送權責區分問題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一四八八二號函副本辦理。
(附:行政院衛生署90.3.21.衛署醫字第0900014882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送醫及到院後轉診之運送權責區分問題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局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九十衛三字第九○○○○四七二號函。
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消防機構內應設置救護指揮中心,並配置二十四小時值勤,該中心其任務包括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及指揮救護隊施行救護等,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消防機構設置救護隊,負責緊急傷病患救護業務。
三、 另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醫院對於緊急傷病患應即檢視及救治,若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作適當處置,並安排轉診至適當醫療機構或報請救護指揮中心協助。
四、 依據前開規定之旨,到院前緊急傷病患救護業務,由消防單位負責;至於到院之轉診,應由醫療機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 檢送內政部消防署九十年三月七日九十消署護字第九○○二三○九號函影本乙份,併請參考。
【內政部消防署90.3.7.90消署護字第9002309號函】
主旨: 有關台東縣衛生局函詢緊急傷病到院前之送醫及到院後轉診之運送權責區分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大署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九○○○○六八三四號函。
二、 來函所陳台東縣衛生局函詢緊急傷病到院前之送醫及到院後轉診之運送權責區分問題乙案。查緊急救護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及同條第二款「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三)孕婦待產者。(四)其怹緊急傷病者。」上揭法令,為規範消防機關執行到院前緊急救護對象之法令依據。
三、 次查醫療法第五十條第一項「醫院、診所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可轉診。」暨查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五條「醫院對緊急病患應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救護指揮中心協助。」準此,消防救護技術員將患者送至醫療院所後,該患者已離開事故現場並進入醫療處置體系,非為緊急救護辦法所規範之消防救護對象,是以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將患者送至醫療院所,後續之醫療診治或轉診等到院後之緊急醫療,係屬醫療院所之業務範疇。
四、 另查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醫院、診所為急救或轉診病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救護車,……。」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八條「遇大量或嚴重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緊急傷病患轉診服務,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及民間救護車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民間救護車機構之業務,以下列為限……三、依救護指揮中心派遣運送病人。……。」因此,為維護患者急救時效,建請 貴署依權責協助醫院、診所購置救護車,並輔導民間救護車機構儘速成立,俾建立完善轉診制度,如此亦可充分提供救護指揮中心視事故現場狀況,調派轄內醫院、診所或民間救護車公司之救護車協助運送,以統合調配醫療資源。
五、 有關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二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布,……,並於當地消防機構設置救護隊,負責緊急傷病患救護業務。」本署曾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於所轄消防局設置專責救護隊,負責緊急傷病患救護業務,但除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外,其餘縣市政府均以財政拮据為由,於現階段無法成立專責救護隊,於人力無法增加的情形下,致使消防人員必須肩負救災及救護任務,且專責救護隊一旦成立後,消防救護技術員亦僅從事到院前緊急救護工作,依法行政,臻為明確。
六、 綜上言之,從緊急救護相關法規立法精神觀之,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之地點,限於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送醫途中及抵達醫療機構前等到院前緊急救護,係屬消防單位之權責範疇,而將患者送達醫療機構後之各項醫療處置及轉診事宜,係屬衛生醫療單位之權責範疇,法理臻為明確,並無權責不清之問題,建請 貴署轉知所屬衛生單位各職所司,依法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91.3.20.消署護字第0910003647號函】
主旨: 有關消防單位或醫療機構可否應病人或其配偶、親屬要求提供救護紀錄表影印本或供其閱讀乙案,檢附行政院衛生署釋示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衛署醫字第○九一○○○一二二二號函副本辦理。
二、 關於消防機關可否應病人或其配偶、親屬要求提供救護紀錄表影本或供其閱讀乙節,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機密、營業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是以,今後遇有就本案如受救護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提供救護紀錄表影本或供其閱覽者,消防機關應就個案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三、 請各縣市消防局確實督促所屬依規定填寫救護紀錄表,以免日後滋生困擾。
(附:行政院衛生署91.3.8.衛署醫字第0910001222號函)
主旨: 所詢消防單位或醫療機構可否應病人或其配偶、親屬要求提供救護紀錄表影本或供其閱讀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衛醫字第○九一○○○四九號函。
二、 查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九條明定「醫院……。對救護車所送緊急傷病患,並應向隨車救護人員簽收救護紀錄表一份,連同病歷保存。」又參酌醫療法修正草案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屬於病歷之一部分。」之修法方向,前該救護紀錄表應屬病歷之一部分。本案醫療機構應有依病人要求提供所簽收之救護紀錄表摘要之義務;又病人之配偶或其家屬,除與病人有利害關係之爭議者外,原則上持病人身分證、圖章提出申請,亦無不可。
三、 有關消防單位得否應病人要求提供救護紀錄表影本或其摘要部分,請參考「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92.12.25.消署護字第0920023731號函】
主旨: 關於救護車執勤途中,遇另一事故遭攔下,其救護先後順序釋示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雲消護字第一一五二二號函。
二、 救護車執勤途中如遇旨揭情形,請即回報救護指揮中心並依派遣員指示辦理。
【內政部93.3.12.台內消字第0930090477號函】
主旨: 貴局詢問謊報救護案件,是否適用消防法處罰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局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消金護字第○九三○○○○七○八號函辦理。
二、 查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謊報火警者。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行為人透過一一○、一一九報案專線電話或親至警察、消防單位謊報火警,渠行為以第一款規定處罰殆無疑義;至若行為人無故撥打火警(一一九)電話,其立法意旨在於「無故」撥打一一九電話,其報案不論為火警、救護或其他內容,均為第二款規定之範圍。爰此,旨揭撥打一一九電話謊報救護案件或其他事故,適用第二款規定處罰。
【內政部消防署93.9.8.消署護字第0930016999號函】
主旨:貴局救護人員執勤時巧遇或受理民間救護車搶載病人收取費用等違法情事,請轉報當地衛生局處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一三七七九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函影本乙份。
【內政部93.11.4.內授消字第0930092296號函】
主旨: 關於「救護車上是否應隨車配備救生衣備用」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預算報告答詢承諾 委員事項辦理。
二、 經查行政院衛生署所頒「救護車裝備標準」之規定,救護車配備並未含「救生衣」乙項,救護車車內空間因上開標準裝備設置已略顯不足,如又配備救生衣,恐有影響到院前傷病患緊急救護效能之虞。
三、消防人員執勤應依災情狀況研判並攜帶不同救生或救災裝備前往搶救,以台北縣政府消防局替代役男陳○○溺斃事件為例,陳員應於執行任務時確認勤務性質,攜帶救生裝備前往救溺,方能保障自身安全。爰此,本部將要求各級消防機關落實勤前教育、災情狀況掌握及勤務裝備檢查,以保障救災救護人員生命安全。
【內政部消防署93.11.19.消署護字第0930022727號函】
主旨:貴協會建議各縣市消防局一一九勤務中心如接獲診所病患須緊急就醫而要求救護車載送轉院時不可以拒載病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協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南市醫字第○二六號函。
二、 旨揭建議事項,行政院衛生署業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以衛署醫字第八八○○八六三八號函復中華民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案,略以「醫療機構之轉診除應依據轉診相關規定辦理外,原則上由轉出或轉入醫院、診所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護送。」另為協助偏遠地區或臨時急迫情形傷病個案之轉診護送,內政部亦依該署來函於同年三月十八日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一二一○號函請各消防機關配合辦理,略以「為協助緊急傷病患轉診服務,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申請轉診時,請依據緊急緊療救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受派遣單位如拒絕出勤,請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處並調派轄內救護車機構之救護車協助運送」。
【內政部93.12.9.內授消字第0930092558號函】
主旨: 有關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釋疑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投消護字第○九三○○○九○三○○號函。
二、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爰此,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所稱「急救責任醫院」係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為認定原則,與「就近適當醫院」採「就近」原則有別。另同條但書所稱「送至其他醫院」係基於「病情特殊」,換言之,是否採「就近送醫」,除依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外,並應以救護技術員專業執勤經驗作綜合判斷。
檢警消縱火聯防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內授消字第0940002847號函修正)
一、依據:
九十一年十二月廿日行政院治安會報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近期火災增加原因分析及因應改善措施」參、解決對策一、執行縱火防制對策裁示事項。
二、目的:
為加強檢察機關、警察機關及消防機關間密切合作及明確分工,有效執行火災調查工作,以防制縱火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三、聯防機制:
(一)消防或警察機關接獲火災報案時,應迅速將火災地點、時間、燃燒情形及報案人等有關資料,通報對方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於恐怖攻擊、重大火災爆炸或縱火案件發生時,警察機關應建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召開縱火偵防協調專案會議。
(二)消防、警察機關應隨時掌握轄區縱火發生狀況,並循行政系統層報上級機關;如有以恐怖攻擊或詐領保險金等為目的之縱火案件時,應互相請求必要之支援。
(三)消防機關於火災現場初步勘查後,認定為縱火案件時,應立回報其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當地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派員偵查、蒐證或逮捕嫌疑人等。
(四)消防機關於火災現場發現有刑案跡證(如有盛裝縱火劑之容器、兇刀、屍體、工具痕跡、爆炸物殘跡等)時,應由其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到場蒐證。
(五)消防及警察機關於封鎖火災現場時應密切協調連繫,如封鎖範圍一致,則由雙方共同實施封鎖;否則,即各自分別封鎖。火災現場解除封鎖前,均應以書面通知對方機關。
(六)消防機關負責蒐集縱火手法及路徑等有關資料,按月統計、分析,函送當地警察機關作為縱火偵處之參考。
(七)警察機關移送縱火案件時,應副知消防機關。
(八)警察機關應將轄區之縱火犯列冊管理,以防止再犯。
(九) 消防機關及警察機關每半年應函請當地地檢署將處理縱火案件之(起訴或不起訴)情形,彙送供追蹤列管。
(十)縱火案件之新聞發布,應於消防機關與警察機關共同勘查確認係縱火案件後,始發布新聞資料。
(十一)內政部警政署於最高法院檢察署召集全國性檢警聯席會議,如有討論關於縱火偵防及預防之議題時,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邀請內政部消防署參與會議。
(十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召集地區檢警聯席會議,如有討論關於縱火偵防及預防之議題時,請該檢察署邀請地方消防機關參與會議。
防颱防震防溺常識 最後更新 (2004/11/25)
防颱注意事項
台灣地區因為氣象上的「天災」所造成的損失,平均每年高達百億元以上,其中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災害是颱風所造成的。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內政部便在消防署成立中央防救中心,邀集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新聞局、衛生署、環保署、中央氣象局等相關部會,結合各單位的力量,共同執行災害防救事宜。各級地方政府也會成立地方的防救中心,執行災害搶救工作。但是生命財產還是要靠民眾自己事先做好防範工作,提早做好下列防颱準備,才能將災害損失減至最低。
一、懸掛在屋外的看板、招牌應取下或釘牢,以免被風吹落。
二、工地應加強安全措施,鷹架、圍籬應固定。
三、家庭應準備蠟燭、手電筒、收音機、以及足夠的食物、飲水等。
四、檢查電路、瓦斯管線以免發生火災。
五、河、海邊的居民應嚴防河水氾濫或海水倒灌,及早遷移到地勢較 高的地區。
六、山區的居民要防止山崩、道路坍方或土石流災害,應儘早疏散。
七、河邊、水邊飼養的家禽、家畜應加強欄舍或將動物遷走,以免發生損失。
八、漁船應進港避風,並將船隻繫牢,人員避居安全處所。
九、絕對不可到海邊釣魚、觀潮或戲水,以免被巨浪捲走。
十、車輛應避免停放在低窪地、堤防外,以免被水淹沒。
十一、不要隨意進入淹水的地下室,以免發生觸電。
十二、不可貿然駛入被水淹沒的路面,以免發生意外。
「多一分防颱準備,少一分防颱損失」,颱風在眾多自然災害中,是最能事先預知,並提早做好防災準備的。只要在颱風來臨前防範得宜,必能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程度。
防震須知
前 言
台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板塊交界處,地震十分頻繁,據統計,世界上百分之七十的地震發生在這所謂的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地震災害時有所聞,如地震直接引起的山崩、地裂、建築物橋樑傾倒...等,間接的使得爐火震倒、瓦斯管線破裂釀成火災或引發海嘯、河堤潰決造成水災等,均對人命財物造成重大的威脅。
一、地震的成因
地震可分為人工地震與自然地震。
人工地震如核爆。
自然地震分為:
構造性地震。
火山地震。
衝擊性地震。(如隕石墜落)
大部分的地震以板塊運動所造成的地殼變動(構造性地震)最多。
地震發生時,氣象局通常會發布兩種不同的數據:
規模,是用以描述地震大小的尺度,係依其所釋放的能量而定,以一無單位的實數表示。
震度,表示地震時地面上的人所感受到的震動激烈程度,或物體因受震動所遭受的破壞程度。
規模
我們通常用M來代表規模,例如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日本阪神地
區的地震規模就高達七、二。
◎震度
在台灣地區所用的震度標準共分為以下七個級數:
0級(無感)地震儀有記錄,人體無感覺。
1級(微震)人靜止時或對地震敏感者可感到。
2級(輕震)門窗搖動,一般人均可感到。
3級(弱震)房屋搖動,門窗格格作響,懸物搖擺,盛水動盪。
4級(中震)房屋搖動甚裂,不穩物傾倒,盛水容器八分滿者濺出。
5級(強震)牆壁龜裂,牌坊煙囪傾倒。
6級(烈震)房屋傾倒、山崩、地裂、地層斷陷。
二、如何作好震前預防措施
準備三日份的飲水、乾糧及救急必需品,集中收納在救急袋內,置放在全家人知曉便於取用位置。
熟悉住家附近,那裡是最好的避難場所,預先清楚逃生路線。家屬間應互相約定發生地震後應該如何聯繫及集合的處所。
學校、公司團體、公共場所經常舉行避難演習,建立自衛編組,發揮自救救人精神。
建築物物任意違法加蓋,或拆除牆、柱、樑、版,以免破壞
將較重物品放置低處,並予固定減少使用吊燈、吊扇。
定期檢查瓦斯、電線管路,瓦斯桶應予固定,全家人均應熟悉總開關位
置及關閉方法。
三、如何做好震時應變措施
1.大聲的提醒週遭人員保護自身安全為首務,勿慌張進出建築物,遠離窗戶、玻璃、吊燈、巨大家俱等危險墜落物,就地尋求避難點。
2.隨手關閉使用中的電源防止火災發生。
3.要把避難處門扇打開,以免門扇被震歪夾緊。
4.在高樓時,就所在樓層尋找庇護所。
5.勿使用電梯,以免受困。
6.勿湧向安平門、出口樓梯以免造成人群擁擠傷害。
7.以軟墊保護頭部,尋找堅固的庇護所如堅固的桌下、牆角、支撐良好門框下。
8.隨手關閉使用中的電源及火源。
9.使用中的電燙斗,烤麵包機等電器用品、要立刻拔掉插頭。
四、震後善後復原重建措施
1.一發現火災,迅速撲滅或防止火勢蔓延。
2.如果聞到瓦斯味道,千萬不要用火,以免發生爆炸引起火災。應該立刻打開門窗通風。但是不要開動抽風機,因電器火花可能引起爆炸。
3.避開掉落地上的電線和電線碰到的物體。協助急救傷暫,發揮守望相助精神。
4.不使用電話相互報平安,減少話務量留供報案救災使用。
5.隨時收聽災情報導。
6.檢查水電、瓦斯管線,如有損壞,馬上關掉開關暫勿使用。
7.檢查房屋是否有明顯裂痕。樑柱如果遭受破壞,切勿逗留室內。
五、防震守則
保持鎮定勿慌張 行車勿慌減車速
確保安全最重要 切勿急停防追撞
關閉瓦斯斷電源 注意四方靠邊停
防止災害再擴大 遠離高架避陸橋
身在高樓勿近窗 家庭防震有計畫
堅固家具好避處 救急物品不可少
震後電梯勿搭乘 自助助人解困厄
上下樓梯不爭先 守望相助好鄰居
路上行人空地避 使用火燭防火災
小心行走避車來 少用電話供急用
墜物電線注意防 收聽廣播避謠言
危樓高牆物靠近 同舟共濟度難關
課堂學生守秩序 強烈地震不可測
聽從老師桌下避 預防措施勿疏忽
順序離室到操場 應變善後做的好
集合點名勿落單 災害損失可減少
防溺須知
溺水對身体的傷害、多因呼吸之障礙所致。因此急救的要點乃以呼吸的重建最為重要。即使尚在水中,只要傷患需要且情勢許可,應該盡快地給予人工呼吸。清除口腔中的異物後,以適當的方法打開呼吸道,給予人工呼吸。給予人工呼吸時,因為呼吸道中有水可能會使得所遭遇到的阻力比其它狀況下的人工呼吸為大,實在吹不進去,必需再打開呼吸道來嘗試一次,如果還是吹不進去,就表示呼吸道內有異物堵塞。這時如果已經在船上或是岸上者,應該立即嘗試排除呼吸道的阻塞。成功地給予人工呼吸後,若已經在船上或是岸上時,應接著評估循環狀態,如果頸動脈脈博無法確認時,就開始給予完整的心肺復甦術。現場急救時,如果有氧氣設備,一定要盡可能地給予最高濃度的氧氣,傷患身上的濕衣物一定要除去,擦乾身体並以隔風絕熱的東西(如毛毯、乾衣服、甚至鋁箔、報紙皆可)予以包覆。傷患除了溺水外,創傷與体溫過低的可能性絕不容輕忽,因此必需仔細評估並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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