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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09:30:17| 人氣19,7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妨害名譽罪(毀謗罪/公然侮辱罪) 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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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罪(毀謗罪/公然侮辱罪) 構成要件

毀謗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到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於網路發表任何文章與言論,雖然並未指名道姓,但若於文章或是言論內容,在客觀上明顯可推測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例如:該對象之住所、於何處從事工作、發表或是回應哪篇文章等足以使人認識其對象為何人),仍有可能構成毀謗罪。至於此情形下,毀謗罪的成立與否,則以客觀上是否可使不特定多數人有相同的認知,而認其文章或是言論內容乃針對某特定人來認定。

 

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零九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二) 多數人: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方構成本罪。

(四) 方式不限定: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更成本罪,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 主觀要件

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時,並不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其公然侮辱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譽,只要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故意,而為本罪之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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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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