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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7 20:37:43| 人氣1,3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事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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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狀

 

聲請人 000 身分證字號 T00000000   

性別:0 生日:0000

 

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

 

聲請事項

一、請准○○○(男,民國年 00日 生,身份證統一編號00000號)變更姓氏為父姓0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理由

一、聲請人0000為生母000000同居懷孕所生,然聲請人出生時,母親000與其前夫000婚姻關係尚存續,故聲請人受婚生推定,因此姓氏登記為「0」。後聲請人訴請死後認領判決,確認000非已故000自黃000(民國年 0000日 生,身分證字號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與000之被繼承人000(民國0000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號,民國000000日殁)應認領000為其子,經台灣高等法院00分院00年度家上字第000號判決,否定000之婚生推定,而000應認領,惟000之生父000已於 0000000日死亡,為使000得以認祖歸宗,而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爰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二、非婚生子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之12項定有明文。惟前開所稱「有事實足認」,係指就已發生之原因事實在客觀上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而言,包括生理或心理疾病之影響。查聲請人000確實為000000之非婚生子女,而其生父000 000000日死亡,而聲請人訴請死後認領判決確定(台灣高等法院00分院000年度家上字第000號確定判決)。為使00得以認祖歸宗,以利其身心之發展,足認子女現在之姓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依法應准其變更姓氏之聲請。

附件:

一、戶籍謄本

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00年度家上字第00號確定判決

謹狀

 

000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000 00 00

 

   具狀人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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