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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1 08:56:33| 人氣1,9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文書送達程序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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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文書送達程序之適法性)

【裁判字號】000,交聲, 000

【裁判日期】0000000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裁判全文】

臺灣00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000年度交聲字第000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00區監理所00監理站

異 議 人 000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00區監理所00監理站(下稱00監理站)0000000 00字第裁54-F00000000號裁決所為處分(舉發通

知單案號:00縣警察局0000000縣警交字第F000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異議駁回。

     

一、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明文定之;又按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並無如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需經10日始送達生效之規定,故其送達之生效時點即應以寄存送達之日為準。末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對於交通主管機關所為裁罰聲明異議者,應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如逾期提出,其聲明異議即非合法,且已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經00監理站於000 00 00日原處以罰鍰新臺幣34,500元,因案經臺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服義務勞務60小時,核算基本工資為新臺幣6,180 元,扣抵後命補繳不足之罰鍰新臺幣28,320元,吊扣駕照1 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裁決書經郵務機關於000 00 00日,送達於異議人之居所地0000市○○里○○鄰○○路455 號,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改寄存送達之方式,寄存於00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二分,一份黏貼於上開處所門首,一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是本件係於00000 00日合法寄存送達,並自寄存之日起即發生送達於本人之效力。此經本院當庭向異議人確認,異議人對此寄存送達,並無爭執(另爭執問題詳後)。是異議人至遲應自送達翌日起20日內即同年0000日前具狀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惟異議人卻遲至同年0000日始具狀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以上各節有本院查詢異議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案裁決書、00監理站之送達證書影本及本件聲明異議狀上00監理站簽註之收狀日期在卷可證。

三、綜上,異議人聲明異議之時點顯然已逾法定之異議期間20日;又異議人之住所設於00市,並無在途期間,當屬逾期聲明異議無疑,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異議人雖另爭執其提出異議時,係在收受送達20日內,嗣因郵寄時間始有延誤,不應歸責於異議人,而判定逾期聲明異議。惟法律上訴訟行為期日與期間之計算,係採取到達主義(民法第95條規定及其法理參照),因此訴訟法上均另設有在途期間以供吸收訴訟行為文書之到達所須耗費之時間。惟本件異議人之住所位於00市,一日之內即可將訴訟行為文書送達,依法並無在途期間(請參考: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是本件當屬逾期聲明異議無誤。雖本件在實體上涉及一行為不二罰之違憲爭議,本院就有相同爭議且合法聲明異議之案件,已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惟本件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法併入聲請釋憲原因案件,併此敘明。

      000 00  00 

交通法庭        000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000

       00000 00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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