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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31 21:30:21| 人氣1,1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死亡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對死亡之結果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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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對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無須負責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訴字第000

原   告 丁○○

      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00年度附民字第00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提起是項訴訟,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換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訴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倘刑事法院不為駁回,而誤以裁定移送民事法院,民事法院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之,最高法院著有91年度台抗第306號、84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0000006 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重型機車,沿○○縣○○鎮○○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迨行經中山路31號前,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天候晴、晨間暮光、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迨發現訴外人○○由北往南方向橫越中山路時,已煞車閃避不及,因而撞及羅○○,導致○○倒地後受有右肩脫臼骨折、胸部挫傷、右手擦傷之傷害。又○○於當日前往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就醫返家後,於翌(18)日3 時許,發現身體不適,經送往○○縣○○鎮農會附設農民醫院急救,於0000 00 5 10分許,因心肌病變及心肌梗塞、併發急性心肺衰竭,最後因心因性休克死亡。○○○之死亡結果,係因本件車禍受傷所致,原告分別為○○○之配偶及子女,為此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應賠償原告丁○○殯葬費及精神慰藉金共計新台幣(下同)125 萬元、原告丙○○精神慰藉金50萬元、原告戊○○○扶養費及精神慰藉金共計392 6 千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審結認:被害人○○○(即原告丁○○、丙○○之父,原告戊○○○之夫)之死亡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對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無須負責,然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受傷間,有直接因果關係,有本院刑事庭00年度交易字第00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故因本件被告過失傷害行為而受有損害者,應係被害人○○○,原告等人之私權,並未因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罪行而致生損害,則依首開說明,原告即非因被告被訴之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至明,渠等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0000

民事庭法 官 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000

中華民國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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