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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8 20:40:44| 人氣1,9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車禍犯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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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犯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關於車禍肇事刑法的處罰規定,區分「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

(一)告訴乃論之罪:

1.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2.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車禍一般而

   言並不會構成,因為刑法不處罰毀損罪的過失

   )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

1.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

   險罪」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會喪失告訴權,告訴權人實施告訴後,亦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權只是就犯罪事實,有自由決定是否告訴之權,告訴人是沒有選擇犯人的權利,告訴權一行使,其效力即及於其他共犯,對於共犯一人撤回告訴時,其效力也及於其他共犯

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即已年滿十四歲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二)肇事人要有故意過失的肇事行為。

(三)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四)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五)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

 

車禍事件可能觸犯的刑事規章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車禍一般而言並不會構成,因為刑法不處罰毀損罪的過失犯)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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