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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9 23:39:10| 人氣1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論中國的法治精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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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壽南】
四、司法系統不能獨立

中國自古至今,司法系統從來沒有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中國的司法幾乎就是行政系統的一部分,古代的司法可以分為地方跟中央,地方的司法官其實就是地方的行政官兼任,譬如說知縣、知府,他們是行政官,但也一樣要審判司法案件,所以是司法、行政幾乎不分的。到了中央雖然有司法的機關,像刑部、大理寺,然而這些機關都是屬於行政系統之內的一單位,都隸屬宰相之下管轄,所以他們會受到行政長官的干涉。司法沒有獨立在行政系統之外,常常會產生司法與行政之間的矛盾,雙方的立場會糾纏不清,這就會造成我們常說的「官官相護」。假設古代一個人到縣裡面去告縣政府裡的某官員貪汙違法,這位知縣要怎麼去審判那位被告的行政部門官員?那位被告官員可能就是這位知縣的部下,知縣又如何會幫助那位原告呢?他很可能就會袒護自己的部下,到了中央亦復如此,造成官官相護,就是因為行政與司法糾纏在一起,行政官就是司法官,他的立場根本不分明,所以他執法時又怎能站在一個法律的立場而不顧及到他跟同僚之間的人情呢?

此外,行政跟司法糾纏在一起,會造成執法者常常不敢得罪上司,因為他要顧及到自己在行政系統內的升遷,如果犯法的人比他官階高,他很可能不敢干涉,否則升官的前途就堪虞。為了自保,也為了自己將來能官運亨通,就不會公平的來執法。所以袒護同僚、袒護長官,是自古至今都存在的一個嚴重問題,凡是讀過歷史的人,都會覺得中國的司法是不公平的。中國人最稱讚包青天,因為包青天不袒護任何同僚,不袒護任何長官,完全是依法論法來處置案件,但是歷史上究竟有幾個包青天?絕對是鳳毛麟角,正因為在司法方面每天都是烏雲密佈,能夠撥開一絲雲霧見到一線青天,就真是萬民之幸,所以包青天才得到中國人長期的歌頌,這個歌頌也代表了中國人對司法的悲哀。

五、法律彈性太大

從春秋戰國開始,儒家逐漸取得中國思想界的主導地位。儒家重教化而輕刑責,所以儒家對人民犯過失的行為,採取的態度是盡量寬大。中國人所謂「知過能改,善莫大焉」,代表了儒家的寬恕精神,這種儒家寬恕精神常常被納入法律裡面,所以法律裡邊彈性就很大,常會讓一個犯了罪的人,只要他能悔改,往往就可以從輕發落。譬如在唐律裡面,明訂有「十惡」,十惡都是非常重的罪,「不孝」便是十惡之一,如果有人打了父親,其父親若告到縣衙門去,這個兒子打父親就是不孝,若根據唐律是該判死罪。可是若這位縣令認為用教化的方式可以解決這個案件,他就會拿一本《孝經》讓該被告兒子去讀,限定他幾天之內將《孝經》背熟,這兒子幾天後背熟了回縣衙門,縣令就問他:你是否都瞭解《孝經》了?兒子說都瞭解了,縣令又說:你以後會不會照著做?兒子說:一定照著做,不敢再不孝了,這縣令就把兒子開釋了,於是全縣的人民都稱讚這縣令懂得教化百姓,改變頑惡。

其實細細究之,便可發現這縣令並沒有真正執法,他竟然把一個犯十惡大罪的人輕輕發落,放過犯罪的人反而受到大家推崇,這就表示他不合我們前面所謂法治精神的第二個基礎:一切行為當以法律為依據。該縣令反而用教化的方式改變了法律,他的執法也違背了法律,但卻沒有受到責難,反而受到稱讚,這就表示中國的法律彈性非常大。彈性過大的法律,就容易讓執法者上下其手隨意判刑,於是法律往往就會失去其公平性,這就不是法治精神應有的態度。

「人」是建立法治的關鍵因素

從以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中國自古至今,都缺乏三個法治精神的基礎條件,所以中國人是沒有法治精神的。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指法律是要靠人來執行,中國之所以沒有法治精神,其關鍵因素在於「人」。法律只不過是一些條文而已,要把法律變成一種力量,是在於人,也就是執行法律的人之素質非常重要。如果執法者素質很高,他可以把法律變成法治;而如果執法者素質不高,那他簡直就是在糟蹋法律,他個人的意志也常常超越法律。中國的執法者,上至君主,下至地方官吏,對於法律的瞭解都是非常粗糙的。他們沒有專門研究法律,但卻手握法律的權力,手握權力,卻對權力的內容不能深入瞭解,這種執法者往往就會誤用權力甚至濫用權力,於是會使得法律失去其公正性與公信力。

在「人」的因素中,君主是最特殊的「人」,因為君主是最高的執法者,然而君主對他手上的權力,常常不甚瞭解常常濫用。從宋朝開始,中國的君主變成了絕對專制,君主擁有絕對的權威,所謂「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這種觀念在宋朝以後才建立。這種絕對權威的觀念建立後,君主變成一個沒有剎車的車子,也變成一個沒有任何約束的怪獸,他可以橫衝直撞無人能阻攔。而且更糟糕的是君主身邊的親信臣子,也常常偷竊君主的權威在做破壞法律的事情,像明代的東廠、西廠、錦衣衛,都是宦官所控制的特務機關,他們完全不顧法律,任意殘害人民,可是他們假借的卻是君主的名號,臣民根本不敢反抗,法律完全失去保護善良的責任。君主和他身邊的人,做出許多違法的事情,就讓法律的網被剪了幾個大洞,法律也就失去他的公義性。

民國以後,雖然沒有了君主,但是政治上的領導人,依然擁有君主的心態,他們本人跟身邊的人也常常有意或無意之間破壞法律,卻享有特權,人民對他們無可奈何。而另一方面,做為被統治者的人民,也缺乏前述法治精神基礎的三個條件,一般人民承認法律之前不是人人平等的,他們也承認統治者可以超越法律,默認特權的正當性,把官官相護視為當然耳。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同樣缺乏法治精神。此外,司法制度未能獨立,處處受到行政干擾,猶如古代一般,使司法無法確實伸張法律的公義,中國焉能成為一個法治國家!民國以來已經進入了民主政治時代,然而並沒有建立起法治精神,可見民主不等於法治。法治精神的建立是要靠全國人民的共識,大家一起來瞭解法治精神的基礎,一起來防範破壞法律的行為,讓法律變得公平、公開、公正,這樣,法治精神才能浮現出來。

【本文摘自歷史月刊225期】

台長: 葉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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