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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5 23:22:27| 人氣228| 回應0 |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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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幽靈人口宣傳-3

==智慧選民 拒當幽靈人口==

 

  佳鴻的爸爸對政治很熱中,每到選舉期間都會大力支持心目中理想的候選人;不但出錢出力,還會帶著佳鴻到現場為候選人造勢。

  年底,又到了選舉鎮長的時刻了,甲乙兩位候選人的民眾支持率很接近。林爸爸早在半年前就非常確定要支持甲候選人,越接近投票日,林爸爸就越賣力助選,經常留佳鴻一個人在家。

  「叮咚!叮咚!」門鈴聲響起,佳鴻到門口一看,原來是警察來查戶口。警察問佳鴻:「請問張小明住在這裡嗎?」「王阿花呢?」警察一口氣問了佳鴻十幾個人名,佳鴻都搖頭說沒有。

  「聽說你們家在這半年內,戶籍裡突然增加十幾人,有可能是『幽靈人口』,所以我來了解一下。既然你不清楚,那麼請你爸爸明天到警察局一趟,我們有些問題請教他。」警察留下這句話就走了。

  林爸爸回家後,佳鴻告訴爸爸下午警察來過,問了一些「幽靈人口」的事情。林爸爸聽了很生氣,表示是甲候選人要他幫忙從外地找一些支持者來投票,想不到警察會找上門來。

 

 

請問:林爸爸應該怎麼做,才不會違法呢?

 

法律小教室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同法第四條規定:「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因此,候選人往往會設法動員外地支持者在四個月以前遷入當地戶籍,以增加得票數。這些外地支持者不在當地居住,所以被稱為「幽靈人口」。就像案例中一樣,甲候選人拜託林爸爸幫忙,把外地支持者的戶口全部遷入林家,以增加投票數。

  「幽靈人口」一方面使得投票無法真實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又會讓戶籍登記不實。因此,近年來法院形成一致見解,認為「幽靈人口」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妨害投票正確罪」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違反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每次到了選舉期間,政府會多方宣導幽靈人口對選舉的不好影響,並派轄區員警對異常遷徙的住戶加以勸導,請住戶將虛報遷入者辦理遷出。因此,林爸爸只要請外地支持者在投票日以前自行遷出戶籍,檢警通常不會再追究,否則難逃牢獄之災。

心靈圓舞曲

  民眾關心政治議題和選舉情勢,代表人民參與社會事務的意願提升,這是值得高興的好現象。

  然而,有些熱情選民為了證明自己所支持的候選人是優秀的,自己的選擇是正確的,於是幫忙製造「幽靈人口」,爭取更多選票讓支持的候選人當選。

  製造「幽靈人口」的舉動看似輕微,但是伴隨而來的潛在傷害不容小覷。選舉的公平性和戶籍管理的目的消失殆盡,而賢能的公職人員也少了為社會貢獻的機會。

 

 

發文者 沈    2011年1月12日

 

台長: 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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