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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5 03:52:00| 人氣6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9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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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930219

一、精簡(裁減)原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
二、實施期間:最長以七個月為限。
三、精簡員額:
(一)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百分之四或一百人。
(二)中央行政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核定裁併、精簡、改制(如法人化),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未完成立法前,達成行政院核定之精簡員額者,得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不受前開規定精簡員額比例限制,並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原則;並應訂定其精簡人員資格條件,詳實審核,避免機關人員反淘汰。
(三)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減列員額。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改隸之機關及地區辦公室經辦理專案精簡之人員,除配合於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減列員額外,不論是否已達合理員額,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
(四)機要人員列為專案精簡對象者,該機要職缺及員額應不予遞補,並配合減列;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撤外,均不應列為精簡對象,其因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則其職缺應不予遞補或代理,員額亦應配合減列。
(五)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得請增員額。
四、適用對象:在本機關之預算員額且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五、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六、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人員,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二)加發給與:
1、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職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並自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俸額、技術或專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2、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工友(含技工、駕駛),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餉給之慰助金(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餉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加一個月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工餉及專業加給。
3、依規定辦理離職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月支報酬,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離職者,減發一個月月支報酬;但聘僱人員契約期滿日係在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報酬,依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支領月支報酬之聘僱人員於離職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離職月數之月支報酬。
七、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專案精簡加發優惠之規定。
八、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 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 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時,不符請領老年給付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 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九、專案精簡之資遣或離職人員依規定具有勞保保留年資者,得就其保留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一次給與。但所領之給與,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或再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後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給與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給與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給與。
十、專案精簡人員領取第八點補償金及第九點一次給與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依第八點第三款及前點但書規定繳回補償金及一次給與。
十一、經費:專案精簡人員所需費用,由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其不足部分,由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台長: 張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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