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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30 04:40:09| 人氣3,6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9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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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96.5.1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九六000三四四 三一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九六000九三九八二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第五條、第十二條;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

第五條 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駐外人員因國內外職期輪調調回國內服務時,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於回國服務後三年內,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並以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三年內,仍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職責繁重、工作具有危險性之職務加給及工作性質特殊者之專業加給,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者,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五條之一 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前項人員由主管職務調整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前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第十二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
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二、失蹤或停職之職務。
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第一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
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台長: 張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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