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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5 03:52:00| 人氣8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9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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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930219

一、精簡(裁減)原因:
(一)因營運虧損、業務緊縮或外包,須節簡人力,且無法另行安置而須精簡人員。
(二)為提高營運績效,降低用人費成本,以建立移轉民營之條件而須專案裁減人員。
(三)因組織變革及經營方式改變,原有人員無法另行安置且不願留任而須遣離人員。
二、實施期間:
(一)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二)專案精簡係配合民營化辦理,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移轉民營前分階段實施,每一階段之間隔最短應為六個月。但事業機構因民營化期程變更或政策特殊需要,專案精簡實施期間與間隔有調整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審核後,報經行政院同意辦理。
(三)事業機構分廠部民營化者,其專案精簡之實施期間,得依需要分別定之。
三、精簡員額:
(一)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百分之四或一百人。
(二)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減列員額。但因業務特殊需要,本年度辦理專案精簡優惠退離人員所遺職缺得在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於下年度結束前報經行政院同意辦理回補。機要人員列為專案精簡對象者,該機要職缺及員額應不予遞補,並配合減列;各機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撤外,均不應列為精簡對象,其因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則其職缺應不予遞補或代理,員額亦應配合減列。
(三)上開出缺得遴補之新進人員應以專案契約人員方式進用,其薪資標準應參照現有就業市場之標準訂定,並於相關人事規章及僱用契約中明訂排除適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從業人員、「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
(四)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得請增員額。
四、適用對象:在本機構之預算員額且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五、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六、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
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其給付之資遣費較依一次退休金標準給付為低時,由各事業機構補足其差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含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金標準給付,其與依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資遣給與標準給付有差額時,由事業機構予以補足。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二)加發給與:
1、 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自願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自願退休及資遣人員,則依提前退休月數加一個月發給)。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之計支標準,於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人員,指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不含津貼、加給及獎金);於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人員,指每月支領之薪額及加給。
2、 依規定辦理離職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月支報酬,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離職者,減發一個月月支報酬;但聘用人員契約期滿日係在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報酬,依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
七、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專案精簡加發優惠之規定。
八、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時,不符請領老年給付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九、專案精簡之資遣或離職人員依規定具有勞保保留年資者,得就其保留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一次給與。但所領之給與,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或再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後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給與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給與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給與。
十、專案精簡人員領取第八點補償金及第九點一次給與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依第八點第三款及前點但書規定繳回補償金及一次給與。
十一、專案精簡人員再任公職之限制:
(一)經行政院核定列入民營化時程之公營事業機構,其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後,不得再任職於尚未移轉民營之原事業機構。其再任有給公職時,不再適用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二)未列入民營化時程之公營事業機構,其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
十二、經費:專案精簡人員所需費用,由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其不足部分,由事業機構依相關規定辦理。

台長: 張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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