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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0 22:56:01| 人氣1,0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聞室: 首例!上網徵「性伴侶」判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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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上網徵「性伴侶」 判刑3個月
TVBS 更新日期:2008/08/11 12:45 黃詩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811/8/yvb.html

一名32歲的刺青師父阿森,因為跟妻子離婚,想要交女朋友,上網留言「徵性伴侶」,卻換來3個月的徒刑,成為全台灣首件因為徵性伴侶而遭到判刑的首例。他說他沒有想性交易,單純交友,竟然被判刑,感嘆台灣沒有言論自由。

無奈的拿著法院寄來的判決書,刺青師父阿森,沒想到自己竟然成了全台灣,因為上網徵求性伴侶而遭到判刑的第一人。刺青師傅阿森:「我滿驚訝的,對啊,想想我是全台灣第一個最笨的,竟然會因為這個事情被判刑。」

跟妻子離婚後,阿森在網路上留言,想找個單純、長期無壓力的性伴侶,註明自己的年次、身高、體重,期待認識你,誰知道「性伴侶」3個字,法院認為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的散佈暗示性交易訊息罪,判他3個月徒刑,換成罰金要9萬元。

阿森說,他只是單純想要交女朋友,不是想性交易,不懂為什麼,性伴侶跟援交會畫上等號,被判有罪,但有網友換成同音不同字的「等元」或3P卻無罪。阿森:「我看很多人都有留言,我以為上去留的人都跟我一樣,所以我也不以為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感嘆台灣沒有言論自由,阿森只能努力刺青賺錢,如果這個星期五沒有籌到9萬元,就得因為徵求「性伴侶」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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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上網徵性伴侶判有罪
自由 更新日期:2008/08/11 04: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811/78/xza.html

刺青師傅被判刑3月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32歲的刺青師傅「阿森」上網留言「徵性伴侶」,卻換來3個月徒刑,成為全台首件因徵性伴侶而遭判刑確定的案例,將在本週五到案執行,阿森大嘆,難道台灣沒有言論自由嗎?不排除聲請大法官解釋。

台北地院是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判阿森徒刑,法官認為,只要散佈訊息,使原本無性交易需求者,因此訊息而產生性交易慾望者,即構成「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最重可判5年及併科100萬罰金;因此判阿森有罪。

被告:是交友非買春

阿森說,真不懂台灣的法律,之前有人上網徵3P、留言有「元」字眼都無罪,他「徵性伴侶」的交友留言並非想買春,竟被判刑。

32歲的阿森是個刺青師傅,住台北市,與妻子離婚後,去年在「UT網際空間」留言,提及「想找位單純長期無父壓力ㄉ性伴侶,我65年次身高172體重75至80期待認識你」。

隔天,阿森就接到彰化縣員林警分局電話,要求到案說明,他開車南下後,才知被列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告,警察說,他的留言是「猥褻文字」,只要坦白承認,罰個掃地、做義工之類的就沒事了。

籌不出罰金恐坐牢

阿森說,他不懂法律,就簽名認錯,上法庭時,他問檢察官這案子會怎麼判,檢方也回答承認就沒事,他就承認有上網留言,但否認想性交易,卻還被判刑3個月,可以罰金1000元易科1天。

阿森說,3個月怎是沒事,他不知該怎麼辦,已拖過上訴期間,全案已確定,檢察官要他在8月15日到案,阿森說,他籌不出9萬罰金,只好努力刺青賺錢,否則就只能蹲苦牢了。

檢警原認定,阿森的「徵性伴侶」留言是猥褻文字,檢察官將他依散佈猥褻文字罪起訴,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這段留言不算猥褻,但有「暗示性交易」意涵,改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判他有罪。



按:
檢警原認定,阿森的「徵性伴侶」留言是猥褻文字,檢察官將他依散佈猥褻文字罪起訴,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這段留言不算猥褻,但有「暗示性交易」意涵。明明是搞錯法條,不想放他走,就換個法條入罪。。。哀,歹灣阿~

台長: 李麥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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