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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8 16:24:59| 人氣3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制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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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基準

1.身體功能及結構:相關專科醫師評估

(1)鑑定醫師應依其專業判定,決定適當之鑑定類別及其向度。

(2)創傷或罹患慢性精神、神經系統或內外科疾病,以致心智功能損傷

且經足夠現代化醫療,仍無法矯治使其脫離顯著失能狀態,而造成或有足夠

醫學證據推斷將造成長期(一年以上)顯著失能者,方適合接受身心障礙鑑定

2.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由下列鑑定資格人員判定

   (1)物理治療師

   (2)職能治療師

   (3)語言治療師

   (4)社會工作師

   (5)臨床心理師

   (6)諮商心理師

   (7)護理師

   (8)聽力師

    以上具有本國合格證照且具有一年以上臨床經驗者(身心障礙者相關臨

    床服務經驗者優先)

   (9)特殊教育教師

     具有特殊教育教師之本國合格證照且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服務者,服務3年 

   以上資歷

   (10)職業輔導評量員

    具備職業輔導評量員資格者,且從事就業服務或職業重建個案管理相關工作

   3年以上

等級判定原則

1.綜合等級係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之;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

 則由類別內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2. 障礙程度: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3.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

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相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4.同一障礙類別

(1)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

(2)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

及精神、心智功能)及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之外,其餘類

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5.第一類障礙類別(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中,

若評定鑑定向度超過4項以上,且其中有2項或2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

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6.第二類障礙類別(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中,

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

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7.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若八大

障礙類別無適當之鑑定向度經評估其獨立自理生活、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

工作,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其身體功能與結構,至少應以程度1級列等

台長: terese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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